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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外)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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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方(建筑單位)和承包方(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 為完成某建筑工程而確立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 以下法律特點:

        1.具有國際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的當事人是屬于不同國家或 地區的公司、法人;二是承包人須在外國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合同義務,即合同的 履行地是在承包人所屬國以外的其它國家或地區,故涉及到復雜的法律適用問題。

        2.需要巨額資金,故合同標的常常很大,交易中通常都需要各種各樣的銀行 擔保。

        3.履約期長。

        4.風險較大。為減少風險,合同中除預訂有貨幣條款和不可抗力條款外,通 常還含有價格調整條款、艱難情勢條款等。

        對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分為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固定總價合同和成本 加酬金合同等。以下列舉的是一個總承包合同:

                   土木工程建筑承包合同

        第一章 一般條款

        定義和釋義

        1.1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義者外,下列詞語應解釋如下:

        “業主”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權利合法繼承人,但不包 括業主的受讓人,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承包人”指標書已被業主接受的某個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 表,繼承人和業經認可的受讓人。

        “工程師”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師,或由業主隨時任命且書面通知承包人 以代替指定工程師履行合同職責的其它工程師。

        “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或由業主或工程師隨 時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第二條規定職責的任何工程現場監督,其權限上工程師書面通 告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建工程。

        “合同”指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圖紙、標價的建筑工程清單、單價和價格表 (如果有),還可指標書、接受證書以及承包協議(如已完成)。

        “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本合同以下條款規定增減。

        “建筑設備”指工程施工和維修中或有關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設備或物品, 不論任何性質,但不包括旨在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其它物 品。

        “臨建工程”指工程施工或維修或有關工程施工或維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將施工和維修的永久工程。

        “技術規范”指在標書或任何標書更改中提及的規范,或由工程師隨時可能增 加或書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圖紙”指技術規范中規定的圖紙,經工程師書面同意對此種圖紙所作的任何 更改,以及可由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同的其他圖紙。

        “工地”指工程師設計的永久性或臨建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場地,包括 地面、地下、在之上或通過部分,以及由業主所提供的用作臨時儲存或其它目的的 其它土地或場所,只要能按合同明文規定構成工地的組成部分。

        “業經認可”指已經經書面認可,包括過后對口頭認可的書面確認,“認可” 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規定在內。

        1.2按合同上下文所需,單數含義的單詞也可據有復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 一樣。

        1.3合同條款的標題和邊注不得視為合同的一部分,不得用于考慮解釋條款 或合同。

        1.4“費用”一詞應視為含工地上或以外發生的間接費用。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2.1工程師必須按合同明文規定,履行作決斷、頒發證書和發出指令等職責。 如業主簽發的工程師任命書中規定其某些職責的履行得經業主專門認可,其要件 應在本合同第二部分予以規定。

        2.2工程師可隨時書面授權其代表代行其任何職權,但必須將所有此種授權 書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和業主。在授權范圍內,工程師代表給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 令或認可(僅限于此)對承包人和業主具有與工程師的指令或認可同樣的效力。以 下規定屬于例外:

        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或材料的不予否認,不得影響工程師此后否認以及命令 拆毀、移動或拆除此種工程或材料的權力。

        若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決定不滿意,其有權將此決定提交工程師確認、 取消或更改。

        轉讓和分包

        3.未經業主事前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所規定 或依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收益轉讓,向承包人的開戶銀行支付按本合同規定到期或即 將到期的款項除外。

        4.承包人不得轉包整個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工程師事前書面同意, 承包人也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工程師不得無故不同意分包,一旦同意分 包,此種同意不得免去承包人所承擔的任何合同所規定的責任或義務,他必須對任 何分包人、其代表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不履行和過失負完全責任,如同這些行 為、不履行或過失是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所為。以計件方式提供勞力不 得視為是本條所規定的分包。

        合同文件

        5.1以下要件得在合同第二部分規定:   用以起草合同文件的語言;

        合同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以及用哪個國家的法律解釋合同。

        如果文件用一種以上語言作成,用以解釋合同的語言也必須在第二部分中規定, 且將被定為“主體語言”。

        5.2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條款規定優于其它任何構成 合同的文件的規定。以上述規定為準,構成合同的數個文件可視為能互相解釋,如 意思含糊或不一致時,由工程師解釋和處理,并由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如工程師 認為,服從此種指令會使承包人發生額外費用,而此種費用是承包人由于上述意思 含糊或不一致而按理無法預見的,工程師應予以證明,業主必須支付相應的額外款 額以補償此種費用。

        6.1圖紙由工程師獨自保管,但須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兩份副本,承包人所需 的其余副本由他自己制作并承擔費用。合同履行后,承包人須將全部合同圖紙歸還 工程師。

        6.2承包人必須將按上述規定所提交的一份圖紙副本留在工地,讓工程師及 其代理,或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在所有合理的時間內查閱使用。

        6.3如工程師不在適當時間內再提供圖紙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認可, 工程計劃或進展便可能被延誤或中斷時,承包人必須書面通知工程師。通知書中應 詳細說明所需的圖紙或命令,所需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不及時提供而可能造成的 任何延誤和中斷。

        6.4如承包人按本條第3款規定索要圖紙或命令,由于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在 合理時間內提供,從而導致承包人誤工和/或承擔費用,工程師必須考慮此種延誤, 以決定是否按本合同第44條規定延長承包人的工期,且只要有理由,承包人所 承擔的此種費用必須得到補償。

        7.在施工期間,工程師全權負責隨時進一步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和指示,以滿 足工程正常施工和維護所需。承包人必須執行且受圖紙和指示的約束。

        一般義務

        8.1承包人必須根據合同條款,對工程的施工和維護予以應有注意,且提供 此種施工和維護所必需的包括勞動管理在內的所有勞力(包括勞力監督)、材料、 施工成套設備及其它一切物品,不管其是臨時或長期性質,只要合同明文規定需要 或根據合同合理推斷需要。

        8.2承包人必須對現場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當、穩定及安全性負全部責任。 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規定,承包人對工程師制定的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格,或臨建 工程的設計或規格概不負責。

        9.如經要求,承包人必須簽署一承包協議,該協議由業主制定并承擔費用, 協議應附帶必要的修正條款。

        10.為正常履行合同,在標書中,承包人應承諾按要求取得保險公司或銀行 的保單或保函,或其它業經認可由承包人向業主負連帶責任的擔保,其數額不超過 驗收證書中規定的保單或保函額,上述保險公司、銀行或擔保以及上述保單或保函 的條款必須經業主認可。此種保單或保函的取得或擔保的提供,以及締結保單或保 函的費用應全部由承包人承擔,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11.業主必須在招標文件中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其代理人在進行工程考察 時獲得的水文及地質情況資料,標書必須視為是基于此種資料所制定的,但承包人 必須對資料的理解自行負責。

        承包人也必須被視為已視查了工地及周圍環境,查閱了可獲得的有關工地資料, 且在提交標書前,對一切實際情況,從形式到性質,包括地質條件、水文和氣候 條件、工程范圍和性質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材料、到達工地的交通工具和所需的 食宿等感到滿意,總之,承包人必須被視為已得到所有必要的資料,除涉及上述情 況外,還涉及風險、意外事件及其它一切可能其投標的情況。

        12.承包人得被視為在投標前已對其工程標書,對標價的建筑工程清單和單 價和價格表(如果有)上所列的單價和價格的正確性和完善性感到滿意,此種投標 價格必須貫穿其所有的合同義務,適用于所有為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維護所必需的事 物,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然而,在施工期間,如承包人遇到除工地氣候之外的其 它自然情況或人為阻礙,依他所見,此種自然情況或人為阻礙是經驗豐富的承包人 也無法預見的,承包人必需立即書面通知工程師代表,如工程師確認此種情況或人 為阻礙是經驗豐富的承包人無法合理預見的,工程師必需作證且業主支付承包人由 于此種情況而承擔的額外費用,包括因遇到此種情況或阻礙而:(1)為執行工程 師可能向承包人發出的與此情況有關的任何指示而發生的正當合理的費用,以及( 2)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時,承包人可能采取業經工程師認可的恰當和合理措施而 發生的正當合理費用。

        13.除因法律或自然因素而不能之外,承包人必須嚴格按合同規定施工和維 護工程,使工程師感到滿意,且必須遵守和嚴格執行工程師有關任何事項的的指令 和指示,不管合同中是否有規定,提及或涉及到工程。承包人只能從工程師處接受 指令和指示,或根據本合同第2條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4.1中標后,承包人得在第二部分條款規定的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其 計劃施工的程序方案,以征得工程師的認可。承包人還得隨時應工程師或其代表的 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的施工計劃安排和方法的說明書,以供其參考。

        14.2不論何時,只要工程師發現工程實際進度與本條第1款規定的業經認 可的方案不符,承包人必須應工程師的要求,提供一份修改方案,對原有的方案作 必要的修正,以保證工程能在本合同第48條規定的期限內完工。

        14.3承包人不得因向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提交或經其認可此種方案或因提 供此種細節而被免除任何合同責任或義務。

        15.在施工期間,以及其后在工程師認為是為正常履行合同義務而必需時, 承包人必須行使一切監督權。承包人,或其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全權代理人或代表 (此種認可可隨時撤銷)應當隨時在工地,一直進行監督管理。如工程師撤銷對代 理人的認可,在接到書面撤銷通知后,承包人必須盡快根據撤換規定,將其撤離工 地,且今后不得再在工地上以任何身份雇傭他,且用另外一位經工程師認可的代理 人予以替代。此種授權代理人或代表得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師的指令和指示,或按 本合同第2條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6.1承包人必須在工地上提供和雇用與施工和工程維護有關的:

        (1)對本專業熟悉和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能勝任規定監督工作的分代理人、 工頭和領班,以及

        (2)為正常和及時施工和維護工程所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16.2如工程師認為承包人雇來進行或有關施工或工程維護的任何人員行為 不軌、或不能或疏于履行其職責、或認為其雇傭純屬不必要,工程師有權反對雇傭, 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將其從工地解雇,未經工程師書面同意,此種人員不得再被雇 用到工地。凡被從工地解雇人員的職位應盡快由工程師認可的稱職人選接替。

        17.承包人負責按工程師提交的書面參考原圖的有關點、線和面的規定,忠 實恰當地進行測定放線,如上所述,使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積正確無誤,并校準 工程的各部分,且負責提供與工程相關的所有必要工具、設備和勞力。在施工中, 如任何時候在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積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校正出現差錯,應工程師 或工程師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必須改正錯誤以使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滿意,改正費 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擔,此種錯誤是由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提供的書面資料差錯而導 致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須由業主承擔改正費用。承包人不得因工程師或工程師 代表對任何位置測定或任何線或任何水平面的檢查而免去確保其正確無誤的責任, 承包人必須仔細保護和保存工程位置測定中使用過的水準點、觀測桿、測標及其它 物品。

        18.在施工中,工程師如在任何時間要求承包人鉆孔或進行挖掘勘探,此種 要求必須作成書面,且得視為是根據本合同第51條規定作出的附加命令,除非數 量清單中已經列有有關此種預計工程的備用款。

        19.凡有必要或應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或任何正式成立的工程管理處的要 求,承包人必須自費提供和維護與工程有關的所有燈光、警衛、柵欄和看護以保衛 工程,或保障公眾及其它人的安全和便利。

        20.1從開工至按本合同第48條中的竣工證書規定的日期為止,承包人都 得對工程全權負責。只要工程師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簽發了竣工證書,承包人 從部分竣工證書中規定的日期起不再對永久性工程的此部分負責,此部分的責任則 轉至業主。此外,承包人必須對任何尚未完工而他得在維護期內完成的工程負全權 維護負責,直至此種工程完工。如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出現任何損害、損失或毀壞, 不論何種原因,除本條第2款規定的除外風險外,承包人均得自費負責修理和修補, 以確保永久性工程竣工時處于狀態良好,各方面都合乎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 示。如因除外風險而導致任何損害、損失或毀壞發生,承包人必須應工程師的要求 (如果有)以及本合同第65條的規定,如上所述,進行修理和修補,費用由業主 承擔。承包人也必須對為完成未竣工程或履行本合同第49或50條規定的義務, 在施工過程中對工程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

        20.2“除外風險”包括戰爭、敵對狀態(無論是否宣戰)、侵略、外國敵 人行為、叛亂、革命、起義或兵變或篡權、內戰、或不是由承包商的雇員、其轉包 人單獨制造和不是因工程管理而發生的暴動、騷亂或混亂、或因業主使用或占用任 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或純屬工程師工程設計的原因、或因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 燒后的廢料以及放射性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輻射和污染、或任何爆炸物、核裝置或核 裝置部件的其它危險特性、以音速、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它飛行物的壓力波以及 其他任何此種自然力的作用,其不能為有經驗的承包商所預見,也不能合理提供物 資或投保與之對抗,所有這一切在本合同中都被稱為“除外風險”。

        21.承包人必須以業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為防止合同規定的應由承包人 負責的除除外風險外的一切損失或損害投保,不論其由什么原因造成,此種投保不 得減少本合同第20條所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業主和承包人的保險除包括 本合同第20.1條規定的期限外,還包括因維護期開始前發生的原因而在維護期 內產生的損失或損害,以及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第49條或50條規定的義務而開 展任何工作期間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投保項目包括:

        (1)正在施工的工程,按其目前的合同價值,或按21條第2款可能規定的 附加款額,連同按替換價值計算的用于工程的材料。

        (2)承包商帶到工地上的建筑成套設備和其它物品,按其替換價值投保。

        此種保險必須在一保險公司投放,條款得經業主認可,業主不得無故不同意投 保,承包人必須隨時應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現行保險費的 收據。

        22.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必須保護業主不得因施工和工程維護而產 生或導致的任何人員傷害、材料損失及財產損失而受任何損失和作任何賠償,且不 因所有與之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和費用而受損失, 對下列事項所作或與之有關的補償或損害賠償除外:

        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業主在任何土地面上、上方、下面、里面或經過部分施工或部分施工的權利;

        按合同規定施工或維護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人員或財產損失;

        因業主、其代理人、雇員或其它不為承包人所雇用的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過失 所造成的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 費、開支和費用,或曾由承包人、其雇員或代理人承擔的,但原本應當由業主、其 雇員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商負責的那部分涉及損失或傷害的賠償。

        22.2業主必須保護承包人不因與本條第1款規定事項有關的一切索賠、訴 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和費用而受損失。

        23.1在開工前,在不減少本合同第22條規定給他的義務和責任條件下, 承包人必須對任何可能由于或因施工或因履行本合同而給包括業主的財產在內的任 何財產,以及給包括業主的雇員在內的任何人員造成的重大或實質性損害、損失或 傷害進行責任保險,本合同第22條規定的事項除外。

        23.2此種保險必須在一保險公司投放,條款得經業主認可,業主不得無故 不同意投保,保險金額不得少于標書附件規定的數額。承包人必須隨時應要求向工 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現行保險費的收據。

        23.3保險條款中必須規定,承包人不得對可能得到保險賠償的有關事項對 業主提出任何索賠,保險公司應保護業主免受索賠損失,且賠償其有關的任何訴訟 費及開支和費用。

        24.1業主不對因承包人或任何轉包人的工人或其它雇用人員的任何事故或 傷害而根據法律應予支付的任何賠償金負責,除非事故或傷害是由業主、其代表人 或雇員的任何行為或玩忽職守引起的。除上述規定外,承包人得保護業主不因所有 此種損害賠償,以及因與此有關的所有索賠、訴訟、訴訟費、開支和費用而受損失。

        24.2承包人必須就此種責任投保,保險公司得經業主同意,業主不得無故 不予同意,承包人必須在工地雇用工人的整個期間繼續保險,并隨時應要求向工程 師或工程師代表出示此種保險單和支付現行保險費的收據。就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 人員,如分包人已經就此種人員的責任投保,且以業主為保險補償對象,則承包人 上述的投保義務得被視作已經履行,但承包人必須要求此分包人隨時應要求向工程 師或工程師代表出示此種保險單和支付現行保險費的收據。

        25.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21、23和24條的規定投保和繼續保險, 或未按本合同條款規定就應由他投的其它任何保險進行投保,在任何此種情況下, 業主可購買和繼續任何保險,支付此種必要的費用,且隨時從應付或可能應付給承 包人的款項中將業主上述所支付的費用扣除,或將此作為承包人的負債追償。

        26.1承包人必須按國家或州一切有關施工的制定法、法令、或其它法規、 或任何條例、或當地或其它合法當局的地方法規以及所有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 受到工程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規定,發布所有的通告和支付所有的 費用。

        26.2承包人必須遵守以上任何制定法、法令或法規,可適用于工程的當地 或其它合法當局的一切地方法規,以及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如違反上 述任何此種制定法、法令或法規、條例或地方法規,不得讓業主受任何懲罰和承擔 任何責任。

        26.3如工程師證實業主應償還已由承包人支付的此種費用,業主應償付或 同意償付承包人所有此種金額。

        27.所有在工地發現的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古物、建筑物和其他具 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遺址或物品,均應被業主和承包共同認定為是業主的絕對財產。 承包人必須采取恰當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轉移或破壞任何此種物品, 并在物品發現后不待轉移,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并執行工程師代表的有關處置命 令,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28.承包人必須保護業主不得因在工程或部分工程中使用或涉及到任何建筑 設備、機械加工、或材料,從而侵犯與之有關的專利權、外觀設計、商標或商號或 其它應受保障的權利而遭索賠或被起訴,并必須保護業主免受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 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支出或費用的損害。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必須承 擔工程或部分工程所需的石頭、沙子、砂礫、泥土或其他材料的運費、沙石產地使 用費、租金和其他費用或補償(如果有)。

        29.所有施工必需的活動,凡符合合同許可證的規定,必須開展,從而保證 不無故妨礙公眾的便利,或妨礙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無論道路是 通向或是在業主或其他人的地產上。倘若發生此類應由承包人負責的事件,承包人 必須保護業主免受由此而引而起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開支和 費用的損害。

        30.1承包人必須采取各種合理手段,防止連接或通向工地的任何公路或橋 梁由于承包人或其任何轉包人的使用而遭受損害,承包人尤其必須挑選路線、選擇 使用車輛,限制和分散裝載量,從而使因往來于工地的設備和材料的運輸而必然造 成的異常交通盡可能地被合理限制,由此避免對公路和橋梁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30.2如承包人必需經部分公路或橋梁一次或多次運送建筑設備、機械或工 程預制件或預制部件,如不采取特殊保護和加固措施,此種運送很可能損壞公路或 橋梁,承包人運送貨物通過此公路或橋梁前必須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告之運 送貨物的重量及其他具體情況,以及其擬對上述公路或采取的保護和加固措施。除 非在接到通知14天內,工程師以取消通知的方式指示不必采取此種保護或加固措 施,承包人將施行此種方案或施行經工程師要求修改后的方案,除非建筑工程清單 中含有一項或多項已由承包人標價的上述公路或橋梁保護或加固的必要項目,否則 其費用得由業主向承包人支付。

        30.3如果在施工期間或以后任何時間,承包人因施工損壞公路或橋梁而被 索賠,他必須立即報告工程師,其后,業主將商洽解決并支付索賠款,并保護承包 人免受該索賠以及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和費用 的損害。如果工程師認為造成此種索賠或部分索賠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沒有履行本條 第1和2款規定的義務,由工程師確認的因此種不履行而損失的款額必須由承包人 支付給業主。

        30.4如果工程性質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本條上述規定必須按“公路” 包括船閘、碼頭、防波堤或其他有關的水路設施,“運輸工具”包括船只來予以 解釋,并由此而施行。

        31.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的要求,為業主雇用的其它承包商及其工人,以及 為業主或其它合法當局雇用的工人提供合理開展工作的機會,這些工人可受雇在工 地上或附近,從事不為本合同規定的任何工作或由業主簽訂的與工程有關或附屬工 程的任何其它合同規定的工作。然而,如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書面要求, 為其他承包人、業主或其它合法當局提供由他負責維護的道路,或準許使用其在 工地的腳手架或其他設備,或提供其它任何類似性質的服務,業主必須向承包人支 付有關此種使用或服務的費用,只要工程師認為合理。

        32.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證工地沒有任何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儲存或 處置建筑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將所有殘余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清理出工地。

        33.完工之后,承包人應將所有建筑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 設施清理出工地,使整個工地和工程顯得整潔合乎標準,讓工程師滿意。

        勞工

        34.1承包人必須自己安排雇用所有當地或其他地方的勞工,并負責勞工的 交通、食宿和工資,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34.2只要合理可行,承包人應視當地情況,向工地的職員和工人提供充足 的飲水和其他用水,讓工程師代表感到滿意。

        34.3除非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承包人不得進口、銷售、 贈予、以物交換或以其它方式處置任何烈酒或毒品,或允許或讓其轉包人、代理 人或雇員參與任何此種物品的進口、銷售、贈予、交換或處置。

        34.3 如上所述,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贈予、交換或以其它方式處置任何武 器或彈藥,也不得準許或容忍同樣行為發生。

        34.5在處理與雇工的關系時,承包人應適當注意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或其 他習俗。

        34.6一旦爆發傳染病,承包人必須遵守并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衛生機構為 治療此種疾病所制定的規章、命令及要求。

        34.7承包人應隨時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雇員制造或在雇員中 發生違法、騷亂或混亂行為,以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地區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34.8承包人必須負責讓其轉包人遵守上述規定。

        34.9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34條就所有其他有關勞工和工資的條 件作出規定。

        35.如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和時間向工程師代表或 其辦公室提交一份詳細報告,匯報其在工地隨時雇用的監督人員和不同等級勞工的 數量,以及工程師代表可能要求的有關建設設備的情況。

        材料和工藝

        36.1所有材料和工藝均應符合合同的規定和工程師的指令,且應隨時在制 造或加工地、工地或合同具體規定的其它地點,同時或在某一處,接受工程師可能 命令進行的檢驗。承包人要為任何工程或任何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檢查、測 量和檢驗提供正常所需的幫助、工具、機械、勞力和材料,承包人還必須應工程師 可能的選擇或要求,在材料應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36.2如合同明顯默示或明文規定,所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樣品的費用應承包 人自己承擔,否則應由業主支付。

        36.3如合同明顯默示或明文規定,一切檢驗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對于僅 是負載檢測和確認任何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程之設計是否符合要求的檢驗,本合同 作有詳盡規定,可確保或準許承包商將其費用計入投標價格中。

        36.4凡是工程師命令所作的檢驗,而

        合同沒有默示或規定,或

        (在上述情況中)沒有如此詳細規定,或

        雖有默示或規定,但卻是由工程師命令獨立個人在工地之外、或在該檢驗物資 的制造或加工地之外的任何地點進行的,

        如檢驗結果表明工藝或材料不符合合同規定或工程師指令,檢驗費由承包人承 擔,否則由業主支付。

        37.工程師和他授權的任何人隨時有權到工程現場,到任何工程準備地或工 程所需材料、制品或機械獲得地,承包人應為其行使或獲得此種到場權利提供一切 便利和幫助。

        38.1未經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認可,任何工程不得被覆蓋或遮掩,承包 人應為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提供充分機會,以檢查和測量即將被覆蓋或遮掩的任何 工程,以及永久性工程開始前檢查地基。承包人應在任何此種工程或地基作好或即 將作好檢查準備時及時通知工程師代表,工程師代表必須參加此種工程或地基的檢 查,不得無故拖延,除非他認為檢查沒有必要,且由此通知承包人。

        38.2承包人必須應工程師隨時作出的指示,打開業已覆蓋的工程某一或某 些部分,或在工程上或經過工程開通道,并負責使之完好復原而讓工程師滿意。凡 任何此種工程部分是在履行本條第1款之規定后被覆蓋或遮掩的,則打開和在工程 上或經過工程開通道,以及使之完全復原的費用由業主承擔,否則所有費用應由承 包人承擔。

        39.1在施工中,工程師有權隨時書面命令:

        把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按命令中具體規定的時間從工地換走,

        用恰當合適的材料予以替換和

        把工程師認為不合符合同規定的材料或工藝換掉或適當重新施工,無論其在之 前是否經過檢查或作過中期支付。

        39.2如承包人未執行此種命令,業主有權雇用他人執行,業主應從承包人 處收回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和雜費,或從應付給或即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予以 扣除。

        40.1收到工程師的書面命令后,承包人必須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以 其認為必要的方式,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只要工程師認為必要,還必須在 停工期間妥善保護工程的安全。承包人根據本條款執行工程師指令而發生的額外費 用應由業主承擔,除非此種停工是:

        合同另行規定的,或

        由承包人的某種違約而導致的必要停工,或

        由工地的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停工,或

        為正常施工或為整個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安全而作的必要停工,而不是因工程師 或業主的任何行為或違約而產生的,也不是因本合同第20條規定的任何除外風險 引起的。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師命令后__天內應書面通知工程師,要求賠償,否則將無 權得到額外費用。如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要求公平合理,他必須按本合同第44條 的規定,處理并決定此種支付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和/或停工時間。

        40.2如整個工程或部分工程按工程師的命令停工,且停工90天后仍未得 到工程師作出的復工命令,除非此種停工屬本條第1款第1、2、3或4項規定范 圍之內,否則承包人可書面通知工程師,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__天內準許對整個 工程,或停工的部分工程重新開工,如在此期間仍未獲得開工許可,承包人可以, 但不一定必須,再作書面通知,按本合同第51條的規定將只影響到部分工程的停 工視為是對該部分工程的省略,或,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視其為是業主廢棄合 同。

        開工時間和延誤

        41.接到工程師的書面開工通知后,承包人應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在 工地施工,且必須迅速,不得延誤,工程師明文同意或命令,或承包人無法控制的 原因除外。

        42.1除合同另有規定的外,就承包人應隨時獲得的工地的范圍及授權他使 用此部分工地的命令而言,業主應根據合同有關施工命令的規定,隨同工程師的書 面開工命令,提供承包人必要范圍的工地,使其能夠開始并按本合同第14條規定 的方案施工,此外應根據承包人給工程師的書面通知上的合理建議(如果有),在 施工期間隨時向承包人提供更大范圍的工地,以保證承包人能按上述方案或建議迅 速施工。如承包人因業主不按本條規定提供工地而誤工或發生費用,工程師應準許 延長工期,并由他確定一筆補償此種費用的款項,該款項應由業主支付。

        42.2承包人應承擔因通往工地的所有特殊或臨時道路通行權而產生的費用。 承包人也得支付為施工而應他的要求在工地之外食宿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

        43.除按合同規定,工程整體完工前任何部分工程必須按時完工外,根據合 同第48條的規定,整個工程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該期限應從標書附錄 規定的開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或以本合同第44條的規定而準許的延期時間為準。

        44.除承包人違約外,如因額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由此而涉及的任何延 誤原因、或特別惡劣的氣候、或其它可能發生的任何特殊情況而使得承包人有權要 求工程延期,工程師應決定延期時間,并由此通知業主和承包人。如承包人在此種 工程開工后、或此種情況一發生、或按實情在其發生后的__天內,沒有向工程師 代表提交詳細說明他認為有權延期的報告而讓此陳述當時便得到調查,工程師可不 予考慮額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其它特殊情況。

        45.除合同另有相反規定外,未經工程師代表的書面允許,任何永久性工程 不得在夜間或星期天進行,同時也不得在其他被當地認作是假日的時間進行,但下 列情況除外:因工程而不得已或為挽救生命、財產或維護工程安全而絕對必要,在 這種情況,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本條的規定不適用于按傳統需輪班或倒 班進行的工作。

        46.不論是何原因使得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讓工程師覺得太慢,因而無 法確保在規定或延長期限內完工,只要該原因不至于讓承包人有權要求延期,工程 師必須書面通知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承包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師可同意加快 進度,以便能在規定或延長期限內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無權因采取此種 措施而要求額外付款。如因工程師按本條款所作的通知的緣故,承包人需要求工程 師準許在夜間或星期日,如果其在當地被當做假日,或在其它被當地當做是假日的 時間工作,工程師不得無故不準許。

        47.1如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第43條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承包人應因違 約而向業主支付合同所規定之款額,此款額為定額賠償金,而不是根據第43條規 定的期限與實際完工時間之差按天數進行處罰。業主可在不損害其他收款措施的情 況下,從他手中掌握的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此種賠償金。此種賠 償金的支付或扣除不得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義務,或免除他的其它任何合同所規 定的責任和義務。

        47.2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如有某部分工程已由工程師按本合同第48條確 認為完工,且已被業主占用,如在此后出現任何延誤,而本合同又無另行規定,因 延誤本應處罰的定額賠償金則應按已完工的工程的價值所占全部工程價值的比例予 以扣減。

        47.3如要在合同中規定有關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的獎勵支付事項,此規定 應列在第二部分的第47條中。

        48.1當工程全部完工且滿意地通過了所有合同規定的最后檢驗后,承包人 可向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發出有關通知,并承諾在維修期內將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 作。此種通知和承諾必須作成書面形式,且應被視作是承包人要工程師發放工程竣 工證書的要求。工程師應在此種通知送出后__天內或向承包人發出工程竣工證書, 并交業主一本副本,注明他認為工程已按合同規定圓滿完工的日期,或向承包人 發出書面指示,具體說明他認為在發放此種證書前承包人還需完成的一切工作。在 發出此種指示后,工程師還應通知承包人關于此后以及在指示中所提及之工程完工 前,可能出現且影響工程實際完工的任何欠缺。在令工程師滿意地完成所指明的工 程并修正一切所指明的欠缺后,承包人有權在__天之內收到竣工證書。

        48.2同樣,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的程序,就以下情況,承包人可要求,且 工程師應頒發竣工證書:

        合同中單獨作有完工期限規定的部分永久性工程竣工,以及

        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實體部分已竣工,令工程師滿意,且已被業主占有或使用。

        48.3如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實質性完工,且滿意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最后檢 驗,工程師可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頒發此部分工程的竣工證書,一旦頒發此種證書, 承包人應被視作已承諾在維修期內完成此部分工程中一切尚未完成的工作。

        48.4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就永久性工程的某一部分發放竣工證書,并不視為 已經完成任何所需的地面或地表還原工作,證書中明文規定的除外。

        維修及欠缺

        49.1本條款中“維修期”一詞指標書附錄所指的維修期,從工程師按本合 同第48條規定確認的竣工日開始計算,如工程師根據上述條款發出了多份竣工證 書,則分別從其確認的完工日開始計算,就維修期而言,“工程”一詞須作相應解 釋。

        49.2為按合同規定條件在維修期滿時或其后盡快將工程交給業主,除合理 損耗外,為讓工程師感到滿意,承包人必須盡快完成本合同第48條中規定的在完 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如果有),以及完成工程師在維護期間,或在維護期滿后_ _天內因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在維護期滿前的檢查而可能書面要求承包人完成的諸 如修理、修正、再建、調整,以及修正欠缺、缺陷、縮誤和其他毛病等一切工作。

        49.3如工程師認為此種工作是因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藝不符合合同的要 求所至,或因承包人未履行其合同義務(明示或默示不論)所至,一切費用應由承 包人承擔。如工程師認為此種需要是其他原因所至,則應對此種工作進行估價,并 按附加工程支付。

        49.4如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師要求的上述此種工作,業主有權雇用他人完成, 如工程師認為,按合同規定此工作本應由承包人自費完成,業主應向承包人追償 由此發生的一切直接或間接費用,或從應付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予以 扣除。

        50.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指令,對施工過程或維修 期內出現的任何欠缺、不足或缺陷進行檢查。除非根據合同,此種欠缺、不足或缺 陷應由承包人負責,否則上述檢查工作的費用由業主承擔。如此種欠缺、不足或缺 陷如上所述屬于承包人的責任,上述檢查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且他應按本合同第 49條的規定,自費對其進行修理、修正和補救。

        變更、增加和省略

        51.1如工程師認為必要,他應對整個工程或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工作 量作相應變更,且他有權因其它任何理由,命令承包人作出且承包人必須作出以下 變更:

        增減合同所規定的工程量,

        省略任何部分工程,

        改變任何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質量或類別,

        改變任何部分工程的平面、型線、位置和面積,

        增加竣工所需的任何額外工程,

        但此種變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此種變更所需的一切費用(如果有) 應在確定合同價格時予以考慮。

        51.2如無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任何此種變更。然而,如工程 量的增減不屬本條規定的應作命令的范疇,而是因超過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單的規定 所至,則不要求有書面命令。另外,如工程師因任何原因認為有必要口頭作此種命 令,承包人必須服從,且工程師對該口頭命令的確認書,不論在命令執行前或后給 予,都應被視作是本條款所指的書面命令。此外,如承包人在__天內書面向工程 師要求確認,而工程師在__天內未用書面駁回此確認,其應被視為是工程師所作 的書面命令。

        52.1凡由工程師命令增減的工程,如工程師認為可行,均應按合同價格予 以估價。如合同所列的價格不適用所增減的工程,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協商出合適 的價格。如不能就此達成協議,應由工程師決定一個他認為恰當的價格。

        52.2如工程師認為,涉及整個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質或量的增減,使得本合 同中所列的任何工程項目的價格因此種增減而不再合理或不切實際,工程師和承包 人則應協商一個合適的價格。如不能就此達成協議,應由工程師決定一個他認為恰 當的價格。

        除非在命令作出之后盡快,如是額外或增加工程,則在工程動工前或之后盡快 以書面形式:

        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師他要求額外支付或更改價格,或

        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變價格,否則不得按本條第1款增加或減少工程 量,或按本條第2款變動價格。

        52.3竣工驗證時,如發現增減工程的費用超過驗收證書所注明數額的__ %,除去所有的規定費用、臨時費用和零工補貼外,如有任何是因:

        變動命令累計所至,以及因

        修正建筑工程清單所列的估算工程量所至,所有臨時費用、零工補貼和本合同 第70條第1款規定的價格調整除外。

        若非其它原因,合同價格應由承包人和工程師協商予以調整,或,如協商不果, 則由工程師在考慮所有材料及相關的,包括承包人的場地及合同的一般間接費用 在內的因素的基礎上予以決定。

        52.4如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可書面命令將增加或替換的工程按零工計價。 此種工程承包人所得報酬應根據合同中的零工細目表的條件,按其標書中所附的價 格予以支付。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或其它憑證以證實其支出,并應在訂材料之 前,向工程師提交報價單以求批準。

        所有按零工計價的工程,在工程進行期間,承包人必須每天向工程師代表提供 詳細清單,一式兩份,注明此種工程雇用的所有零工的姓名、職務和工作時間,以 及兩份說明書,標明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設備的規格、數量(按上述細目表納入增加 費用計算內的設備除外)。如清單和說明書正確無誤,工程師代表將認同且在其中 一份上簽字,然后退還給承包人。

        每月底,承包人應向工程師代表提交一份所使用的勞力、材料和設備(上述規 定的除外)的價目清單,如不按時提供完整的價目清單,承包人將無權得到支付。 如工程師有理由認為承包人無法按上述規定提交清單,他將有權決定把此種工作或 作為零工,按工時及使用的材料和設備進行支付,或按他認為公平合理的價格予以 支付。

        52.5承包人應每月向工程師代表提交一份報告,盡可能全面詳盡地索要他 所認為有權要求的一切額外費用,以及陳述上月他按工程師的命令所作的一切額外 工作。

        凡未包括在報告中的工作或費用不能在中期或最后給予支付。但如承包人在最 初曾書面通知工程師他想就此種工作要求索賠,即使他未遵守上述規定,工程師也 有權要求對此種工作或費用給予支付。

        設備、臨建工程和材料

        53.1承包人所提供的所有建筑設備、臨建工程設施和材料抵達工地后,應 視作完全用于施工,承包人不得移動它們或其任何部分,經工程師書面同意,將它 們從工地一端移到另一端除外,工程師不得無故不予同意。

        53.2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從工地將所有上述建筑設備、臨建工程設施及 按合同所提供的材料的剩余部分清理走。

        53.3業主對上述建筑材料、臨建工程及材料的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本合 同第20條和第65條規定的除外。

        53.4如承包人因工程所需而要進口任何建筑設備。業主必須應承包人要求 協助其從政府處得到必要的許可,以便按上述規定清理現場時重新出口此種建筑設 備。

        53.5業主應在需要時協助承包人為工程所需的建筑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 結關。

        53.6其他任何影響建筑設備、臨建工程設施和材料的條件必要時應在第二 部分的第53條予以規定。

        54.本合同第53條的執行不得視為默示工程師認可該條款所指的材料或其 他事項,也不得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拒絕使用任何此種材料。

        測定

        55.建筑工程清單所列的工程量為估計數量,不應視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義 務所完成的實際工程量。

        56.如無另行規定,工程師應通過測定判斷按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價值。如 他要求對某部分或某些工程進行測定,他應通知承包人的授權代理人或代表,該代 理人或代表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協助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進行此種測 定,并提供工程師或其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詳細情況。倘若承包人未參加或忽略或忘 記派代理人協助,工程師所作的測定或他認可的測定應被視為是對工程所作的正確 測定。如永久性工程是靠記錄和圖紙進行測定,工程師代表應按月準備記錄和圖紙, 如應書面要求,承包人應當在__天內與工程師代表一起檢查并認可此種記錄和 圖紙,一經認可,承包人應在記錄和圖紙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參與檢查,記錄和 圖紙應被視為正確無誤。如檢查完此種記錄和圖紙后,承包人不予認可或雖認可但 不簽字,該記錄和圖紙仍應被視為正確無誤,除非承包人在此種檢查后__天內書 面告知工程師代表,他認為記錄和圖紙中哪些不正確,并要求工程師予以裁決。

        57.工程測定應采用凈值,不管一般習慣或當地慣例如何,除非本合同另有 明文規定。

        暫列款

        58.1“暫列款”是指合同中規定且列在建筑工程清單上的,按工程師的指 令及自由處置的一筆用于施工、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或用于意外事故的金額,可 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用。凡涉及與暫列款有關的工程、供應或服務的款項, 只有經工程師按本合同規定同意或決定使用的方能列入合同價格。

        58.2就每一筆備用款,工程師有權命令用于:

        施工,包括應由承包人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合同價格應包括按合同第5 2條規定用于此種施工或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的費用。

        由下文所規定的指定轉包人的施工,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由此付給承包 人的款項應按本合同第59條第4款的規定確定并支付。

        承包人所購買的貨物和材料。由此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應按本合同第59條第 4款確定并支付。

        58.3凡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提供與暫列款有關的開支的所有報價單、發 票憑證、帳目或收據。

        指定分包人

        59.1所有在合同暫列款項下施工或提供任何貨物、材料或服務的已由或將 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或挑選的專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以及所有根據合同 規定,得到承包人任何分包工程且由此施工、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的人,均應被 視為是由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本合同中稱為“指定分包人”。

        59.2承包人不得因業主或工程師的要求,或被認為有任何義務而雇用其有 理由反對的,或不與其簽署含有下列規定的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就工程、貨物、材料或服務,分包合同當事人,即指定分包人將對承包人承擔 本合同所規定的承包人應對業主承擔的同樣的義務和責任,并不讓承包人再履行此 義務和責任,且不讓其受因履行此種義務和責任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或因不履行 此種義務或責任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 和費用的損害,以及

        指定分包人應使承包人不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和雇員的過失而受任 何損害,不因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和雇員不當使用承包人按合同所提供的工程 設備或臨建工程而受損害,以及不因上述所有的索賠而受損害。

        59.3如暫列款項下所提供的服務包括任何設計事項或對任何一部分永久性 工程的詳細規定,或說明工程所使用的任何設備的規格,此種要求應在合同中明文 規定,且寫進指定分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應明確規定,提供此種服務的指定分包 人應不讓承包人承擔此種服務,且不讓承包人因未履行此種義務或因履行此種義務 而引起的或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和費用而受損害。

        59.4就指定分包人所進行的所有施工,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而言,應 納入合同價格中的有:

        按工程師的指令及根據分包合同,已實際由或應由承包人支付的款項;

        涉及建筑工程清單中所列的(如果有)由承包人提供勞務的,或可能由工程師 按本合同第58條第2款所命令的,且可根據本合同第52條確定的款項;

        就所有其他費用和收益而言,應采用用一百分比率乘以實際支付或即將支付的 款額所得出款項計算,如建筑工程清單已有對有關暫定款列定一個比率的規定,則 應按承包人就該項目列定的比率予以計算,如無此種規定,則應按承包人在標書附 錄所列的,且建筑工程清單已就該具體項目作出認可的比率計算。

        59.5在按本合同第65條出具任何證書前,若其包括有有關任何指定轉包 人所完成的工程,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的任何付款,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 供充足證據,證明包括在先前證書中的有關該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或貨物、材料或服 務的付款,已全部由承包人支付或清償,否則將視為拖欠,除非承包人:

        書面通知工程師,他有充足理由不予或拒絕此種付款支付,且

        向工程師提供充足證據,證明他已就此書面通知該指定分包人,

        業主有權在工程師出具證書后,向該指定分包人直接支付按規定應由承包人向 該指定分包人支付,然而卻沒有支付的所有款項,留置款除外,然后從業主應支付 或即將支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將此筆付款抵銷。

        如工程師已出具證書,且業主已直接作出上述支付,工程師在向承包人出具任 何其它證書,應把業主直接支付的上述款項扣出,但工程師不得拒絕或延誤出具按 本合同規定應出具的證書本身。

        59.6如上所規定,如果指定分包人在施工,或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中 對承包人承擔的義務期限超過本合同所規定的維修期,承包人應在維修期滿后,隨 時把此種義務在期滿前所產生的利益應業主的要求轉讓給業主,費用由業主承擔。

        證書和付款

        60.1除另有規定外,付款應按第二部分第60條的規定,分月進行。

        60.2如業主向承包人預付有關建筑設備和材料的款項,付款和還款的條件 應在第二部分第60條中予以規定。

        60.3如因施工需從施工所在地國的他國進口材料、設備,或因工程或任何 部分工程需由此種他國輸入的勞務完成,或因任何其它情況必需或必要,合同項下 的某部分付款需按本合同第72條的規定用有關外匯進行支付,支付條件應按合同 第二部分第60條的規定處理。

        61.除本合同第62條所述的維修證書外,任何證書不得視為是對工程的認 可。

        62.1只有工程師簽發了維修證書且交給業主,說明工程已完工,維修情況 令他滿意,才能視合同已經完全履行。工程師應在維修期滿后,或,如工程的不同 部分適用不同的維修期,在最后一個維修期滿后__天內簽發維修證書,或在所有 在此維修期中,按本合同第49和第50條規定,命令進行的工程完成且令工程師 滿意后立即簽發,本條款必須全面執行,不管先前業主是否已進入、占有或使用工 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維修證書的簽發不得作為按第二部分第60條的規定向承包 人支付第二筆留置款的前提條件。

        62.2業主不得因本合同或施工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對承包人負責, 除非承包人在簽發本條款規定的維修證書前,就此種事項已提出書面索賠。

        62.3盡管簽發了維修證書,承包人以及業主(但應符合本條第2款的規定) 仍應對發生在證書簽發前而在證書簽發時尚未履行的合同義務負責,為決定此種 義務的性質及范疇,應視本合同繼續對合同雙方有效。

        補救和權力

        63.1如果承包人破產,或被法院下達了破產者產業管理接收令,或遞交了 破產申請,或因債權人而處置或轉讓財產,或同意在債權人決議委任的檢查委員會 監督下執行合同,或,如其是一個公司,將被清算(不是因合并或重組而進行的自 愿清算),或承包人事先未征得業主的書面同意而轉讓合同,或其貨物被四,或工 程師書面向業主證明,他認為承包人:

        已經撤銷合同,或

        沒有正當理由但卻不開工,或在收到工程師要求繼續工程的書面通知后,停工 __天,或

        在收到工程師書面通知,說明某些材料不適用或某工程應予否決后__天內未 從工地搬走這些材料,或未拆毀此種工程重建,或

        不按合同施工,或長期或公然不履行其合同義務,盡管工程師已書面提出警告, 或

        不顧工作質量,或無視工程師的指示,分包任何合同部分,

        此時,業主可在書面通知承包人__天后進駐工地,并將承包人逐出,由此不 會造成合同無效,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義務或責任,或影響合同賦予業主或工 程師的權利和權力,業主可自己完成工程或另雇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為完成工程, 業主和其他承包人可充分使用其認為合適的,按本合同規定被視為是專門為施工 而保留的建筑設備、臨建工程和材料,業主可隨時出售上述任何建筑設備、臨建工 程和未使用的材料,并將出售收入抵付按合同規定承包人應支付或可能支付給他的 任何款項。

        63.2業主進駐工地并逐走承包人之后,工程師應盡快單方面,或通過了解 雙方當事人,或在作過他所認為恰當的調查或咨詢之后作出安排或決定,并證明到 此種進駐與被逐時為止,按事實上已完成的合同工程,承包人已獲得或理應獲得的 款項(如果有),以及計算出上述任何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的材料、建筑設備和臨 建工程的價值。

        63.3如果業主按本條規定進駐工地并逐走承包人,他應在維修期滿,且所 有施工和維修費、延誤完工賠償費(如果有)、和業主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被核實, 且經工程師證明后,方才負責對承包人按合同進行支付。此時,承包人有權得到的 款額(如果有)僅為工程師證明因他妥善完工而應得的款額減去上述款項之差。如 上述費用超過承包人妥善完工應得的款額,經要求,承包人得向業主支付此超出部 分款額,超出部分應視為承包人對業主的負債,且可照此收回。

        64.如在施工或維修期間,因工程或部分工程發生或涉及任何意外、或事故、 或其他事件,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認為需馬上進行補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以保 證工程的安全,而承包人無法或不愿馬上進行此種工作或修理,業主可雇用并支付 他人進行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認為必要的此種工作或修理。如工程師認為,業主所 進行的此種工作屬于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自己付費完成的工作,業主由此所發生的 一切費用應由業主向承包人收回,或從其應付給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在此種任何緊急事件發生后,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應根據情況,盡快書面告知承 包人。

        特定風險

        65.本合同任何條款均服從以下規定:

        65.1任何責任,不論屬于賠償或其它,也不論其是有關或涉及工程(以下 提及的任何特定風險發生前,已按本合同第39條宣布為不適用的工程除外)、業 主或第三當事人的財產的毀壞或損壞,或有關或涉及人員傷亡,只要是因以下所規 定的特定風險導致,承包人概不負責。業主必須保證承包人不受上述情況以及由此 所引起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和費用的損害。

        65.2如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從附近運往工地的材料,或承包人其它用于 或旨在用于工地的任何財產因上述特定風險受到毀壞或損壞,承包人有權得到以下 償付:

        因此而被毀壞或損壞的任何永久性工程或材料,

        以及,只要工程師要求,或工程完工所必需,按成本費加上工程師證明合理的 利潤為基準支付;

        恢復或補償工程被如此毀壞或損壞的部分;

        恢復或補償承包人用于或旨在于工程的此種材料或其它財產。

        65.3因地雷、炸彈、炮彈、手榴彈、或其它射彈、導彈、彈藥、或軍用炸 藥的爆炸或沖擊(不論時間和地點)所導致有毀壞、損害、受傷或死亡應被視為是 上述特定風險的結果。

        65.4除本條以下關于戰爭爆發的規定外,業主應償還承包人因上述特定風 險而發生的任何施工額外或附加費用,在任何特定風險發生前按合同第39條視為 不適用的工程的重建費不在此列,承包人一旦知道此種費用增加,必須立即書面通 知工程師。

        65.5特定風險指戰爭、戰爭狀態(不論宣戰予否)、侵略、外國敵對行為、 本合同第20條第2款規定的核危險和聲波風險、或與正在或即將施工或維修的 工程所在地國有關的反叛、革命、暴動、軍事政變、篡權、內戰,或(只是由承包 人或其分包人的雇員和因施工引起的除外)騷亂、動亂或混亂。

        65.6在合同執行時,如世界任何地方爆發戰爭,無論宣戰予否,是否在財 政或其他方面對工程造成了重大影響,除非本合同按本條款規定終止,否則承包人 都應繼續盡力完成工程。業主在戰爭爆發后隨時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終止合同,一 旦此種通知發出,除本條所規定的雙方權利和第67條的規定外,合同應當終止, 但不得損害任何一方與以前任何違約有關的一切權利。

        65.7如合同按上一款規定終止,承包人應迅速從工地移走所有建筑設備, 并向其分包人提供同樣的轉移設施。

        65.8如果合同如上終止,應承包人所得的暫付款項中尚未包括的在終止之 日前已完成工作的款項,業主應按本合同所規定的價格支付給承包人,此外還應支 付:

        所有有關臨時單據應予支付的款項,只要單據所含的工作或服務已經完成,如 此種單據所含的工作或服務只完成一部分,則只支付經工程師確認的應予支付的那 一部分款項。

        因工程而訂購的材料或貨物的合理費用,包括已運交承包人的和承包人按法律 有義務接收的材料或貨物,業主向承包人付款后,這些材料或貨物即成為業主的財 產。

        經工程師確認的,承包人為完成整個工程而發生的合理費用。只要本款上述各 種費用未將此費用包括在內。

        本條第1、第2和第4款所規定的追加付款。

        本條第7款所規定的搬遷建筑設備的合理費用,如果承包人要求,包括將此設 備運回到承包人注冊國的主要設備堆置場的費用,或運至其他地點的費用,但此費 用不得超過運回注冊國的費用。

        合同終止時,遣返承包人雇用在工程上或與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的合理費用。

        對本款項下業主應予支付的款項,業主有權用承包人的應付款來抵沖,包括建 筑設備及材料的預付款的未償余額,以及其它任何在合同終止日按合同條款業主有 權向承包人回收的款項。

        失效

        66.如合同締結后爆發戰爭,或出現雙方無法控制的其它情況,使得任何一 方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或根據合同適用的法律,雙方被解除了繼續履約的義務, 由業主對已完成的工程而支付承包人的款額應當等于按本合同第65條規定之金額, 即如果合同根據第65條之規定終止時,應當支付的金額。

        爭議的解決

        67.業主與承包人或工程師與承包人因合同或工程施工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 的任何爭議或分歧,無論是在施工中還是在完工后,無論是在合同終止、撤銷或違 約前后,首先應當提交工程師解決,應任何一方要求后__天內,工程師必須將其 決定書面通知業主和承包人。除按以下規定提出仲裁外,此種有關上述所有事項的 決定為最終決定,對業主和承包人均有約束力的,且立即對業主和承包人生效,承 包人應繼續施工并盡一切應有的注意,無論他或業主或承包人是否要按以下規定提 請仲裁。在工程師將決定書面通知業主和承包人后,如__天內未收到業主或承包 人的仲裁申請,上述決定應作為最終決定,對業主和承包人均有約束力。如工程師 未按上述規定應要求在__天內通知其決定,或業主或承包人對此種決定不滿意, 在此后或此種情況下,業主或承包人可在收到決定通知__天內,或在最先所說的 __天期滿后__天內,視情況而定,將爭議事項按下述規定提交仲裁。所有爭議 或分歧,凡工程有關決定(如果有)如上所述不再是最終和有約束力的,均應由根 據《國際商會調解和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員按該規則規定予以最終 解決。上述仲裁員(們)有權評論、修正和復審工程師的任何決定、意見、指示、 證書或估價。在仲裁過程中,任何一方均可不受限制地向仲裁員(們)提供當時供 工程師作出決定而采用的證據或論據。不論工程師按上述規定曾作過何種決定,均 不得剝奪其被傳喚作為證人,且就按上述規定提交仲裁的爭議或分歧的任何有關事 項向仲裁員(們)提供證據的資格。不論工程尚未或認為尚未完工,均可提請仲裁, 但業主、工程師和承包人的義務不得因在施工進程中提起仲裁而改變。

        通知

        68.1業主或工程師按合同條款給予承包人的所有證書、通知或書面命令均 應郵寄或送交至承包人的主要營業地,或承包人指定的其他通訊地址。

        68.2所有按本合同條款給予業主或工程通知均應郵寄或送交至第二部分有 關通知條款所指的其各自的地址。

        68.3任何一方均可把一指定地址改為在施工地國的另外一個地址,但事先 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工程師在改變地址前需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業主違約

        69.1如果業主:

        在工程師證書所認定的應付款項按合同條款到期__天內未向承包人支付,業 主按合同有權所作的扣除部分除外,或

        干涉或阻礙或拒絕同意頒發任何此種證書,或

        破產或、如為公司,即將被清算,而此種清算不是為了重組或合并,或

        正式通知承包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鑒于經濟混亂,其無法再履行其合同義 務。

        承包人應有權在提前__天書面通知業主,并將副本呈交工程師后,終止其合 同雇傭關系。

        69.2本條第1款規定的__天通知期限到期后,盡管本合同第53條第1 款作有規定,承包人仍然應盡量迅速地從工地撤走他所帶來的所有建筑設備。

        69.3如果合同如此終止,業主必須向承包人承擔本合同按第65條規定終 止時一樣的支付義務,但除了第65條第8款所規定的款項外,業主還必須向承包 人支付因合同由此終止而造成的或有關的或導致損失費或損害費。

        費用與法規的變更

        70.1合同價格的調整應與勞工或/和材料成本的增減,或其他任何影響施 工費用的事項相關,應按第二部分第70條規定執行。

        70.2在提交工程標書最后期限前的__天之后,如施工或即將施工工程所 在地國的任何國家或州的法律、法令、政令或其它任何地方和其他權力機構的法律 或條例或規章發生變化,或適用了使承包人的施工費用發生增減(非本條第1款所 述的增減)的任何州的法規、法令、政令、法律、條例或規章,此種費用增減應經 工程師證明,且由業主支付或記入貸方,合同價格也應作相應調整。

        貨幣和匯率

        71.在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的__天之后,如施工或即將施工工程所在地國 的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對合同價格計價貨幣實行貨幣管制和/或貨幣兌換管制,業 主應補償由此對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或損害,這種補償不得影響承包人在此種情 況下行使其它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權利。

        72.1如果合同規定,承包人的支付應全部或部分使用一種或多種外幣,此 種支付不得受特定外幣與施工工程所在地國的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化的影響。

        72.2如業主要求標書計價只用一種貨幣,而支付卻用多種貨幣,且承包人 已說明他要求用其他貨幣支付的比例或數額,用于計算此種比例或數額支付的貨幣 兌換率應為現行匯率,即由施工所在地國的中央銀行在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的__ 天當日所決定的匯率,就此,業主必須在標書提交前告知承包人,或在投標文件中 予以寫明。

        72.3如合同規定使用多種貨幣支付,凡涉及按本合同第58和第59條規 定使用暫列款的項目,其用外匯支付的比例或數額安本條第1和第2款制定的原則 予以確定。

         第二部分  具體實施條件

        (本部分以下所列規定是對第一部分條款在各種具體情況下的補充以修改。)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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