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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牛肉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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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確信增加國際合作將是有助于實現國際肉類和活動物貿易更加自由化、穩定和擴大;考慮到避免國際牛肉和活動物貿易嚴重混亂的需要;認識到牛肉和活動物生產和貿易對很多國家尤其是對某些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經濟所具有的重要性;銘記它們對關稅和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總協定)①的原則和目標所承擔的義務;決定為了實現本協議的目的,要執行1973年9月14日《東京部長宣言》議定的關于多邊貿易談判,尤其是關于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的原則和目標 本協議參加國代表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本協議的宗旨是:
            1.通過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類和活動物貿易中的障礙的限制(包括阻礙這一貿易發展的各種障礙),改進世界貿易體制,使其有利于消費者和生產者、進口者和出口者,以促進國際肉類和牲畜市場的擴大,更加自由化和穩定;
            2.鼓勵在影響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所有方面進行更廣泛的國際合作,以便達到對國際肉類經濟資源進行更合理、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
            3.通過增加發展中國家參與擴大世界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可能性,特別是通過下列途徑,使這些國家在這些產品的國際貿易中得到更多好處:
            (1)在擴大牛肉和活動物市場的情況下,促進價格的長期穩定;
            (2)促使發展中國家牛肉及活動物出口者維持和增加收益;
            因此,上述兩條的目的是,通過確保牛肉活動物市場長期穩定的辦法,以獲得更大的收益;
            (4)考慮到高效生產者的傳統地位,在競爭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貿易。  第二條 產品范圍
            本協議適用于牛肉。在本協議中牛肉一詞指:
            關稅合作理事會
             稅則目錄
            ①活牛 01.02
            ②新鮮的、冷凍的牛肉及可食用的下水 02.01 a
            ③腌、鹵、干和熏的牛肉及其可食用的下水 02.01 b
            ④其它加工或腌制的牛肉或下水 16.02 c
            以及根據本協議第五條規定設立的國際肉類理事會,為了實現本協議的宗旨和規定而增加的任一其它產品。  第三條 資料和市場監督
            1.所有參加國同意定期、及時地向肉類理事會提供資料,以便該理事會能監督和評估世界肉類市場的總體情況,以及每種具體肉類的世界市場情況。
            2.發展中參加國應提供其現有資料。為使發展中參加國改進其資料收集機構,發達參加國和能夠這樣做的任何發展中參加國對由它們提出的關于技術援助的任何要求應給予同情的考慮。
            3.按照理事會規定的方式,各參加國根據本條第1款提供的資料應包括:關于第二條中提及的產品的生產(包括牲畜構成的變動情況)、消費、價格、存貨和貿易的過去實績及現狀和對前景的估計以及理事會認為必需的任何其它資料,尤其是關于競爭性產品的資料。各參加國還應該提供有關它們和多邊承諾的資料,并應將任何可能影響國際活牛和牛肉貿易的政策和措施的變化,盡早地通知理事會。本款規定并不要求任何參加國透露可能阻礙其法律實施,或違背政府利益,或可能損害政府或私人特定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
            4.本協議秘書處應監視市場條件的變化,尤其是牲畜頭數、存貨量、屠宰量務內外價格的變化,以便能及早發現供求方面可能發生的嚴重不平衡的任何征兆。秘書處應經常將有關重要的世界市場的重要發展變化以及有關生產、消費、出口和進口的前景報告理事會。
            注:不言而喻,根據本條規定,理事會指示秘書處開列并保持一份最新的影響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各項措施的清單,包括雙邊和多邊談判所承諾的清單。  第四條 國際肉類理事會的職責和本協議參加國之間的合作
            1.理事會應舉行會議,以便:
            (1)根據本協議秘書處草擬的對當前狀況及可能發展所作的解釋性分析以及根據第三條規定所按提供的文件(包括有關國內政策和貿易政策實施及秘書處已有的任何其它資料),來評估世界供求情況及其前景;
            (2)對本協議的作用,進行通盤檢查;
            (3)為對影響國際牛肉貿易的一切事項進行定期磋商提供機會。
            2.對本條第1款(1)所述的世界供求狀況進行評估之后,或在對第三條第3款所述的所有有關資料進行審議之后,如果理事會發現國際肉類市場上出現嚴重不平衡的跡象,或嚴重不平衡的威脅時,理事會在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狀況之后,用一致同意的方式,確定與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規則相一致的可能補救這種局勢的解決辦法,供各國政府審議。
            3.本條第2款中所說的局勢是短期的,還是較長時期的,由理事會酌定。因此,本條第2款提及的措施,可包括由進口者和出口者所采取的符合本協議宗旨和目的的,有助于改善整個世界市場狀況的短、中、長期措施,尤其是有助于國際肉類及牲畜市場的擴大,更加自由化和穩定。
            4.在審議根據本條第2款和第3款建議的措施時,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的更的特殊待遇,凡是可行和合適的均應給予應有的考慮。
            5.各參加國應盡最大可能努力實現第一條規定的協議的宗旨。
            為此目的并在符合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規則的情況下,各參加國應定期參加第上條第1款③項規定的討論,以便探討實現本協議宗旨的可能性,尤其是進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障礙。這些討論應該為以后按照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規則,尋找解決貿易問題的可能解決辦法鋪平道路。這種解決辦法是各有關當事方在利益均衡的基礎上都可接受的。
            6.任一參加國可向理事會提出影響到本協議的,特別是本條第2款規定的目的任何事項③。理事會應參加國的要求,應在不超過15天的期間內召開會議,對影響本協議的任何事項③進行審議。  第二部分  第五條 本協議的行政機構
            1.國際肉類理事會
            在關貿總協定的范圍內,應設立國際肉類理事會。該理事會由本協議參加國的代表組成,并履行為實施本協議各項規定所必需的一切職責。關貿總協定秘書處應為該理事會提供服務。該理事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尤其是第四條規定的磋商方式。
            2.例會和特別會議
            理事會通常應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但主席可以自行提議,或應本協議參加國的請求,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3.決定
            理事會應以一致同意方式作出決定。如果理事會成員對某項建議的接受沒有正式提出反對意見,則應視為理事會已對提交給它審議的事項作出決定。
             4.與其它組織的合作
            理事會應就與政府間及非政府間組織進行磋商或合作做出適當安排。
            5.接納觀察員
            (1)理事會可邀請任何非參加國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其任何會議。
            (2)理事會也可邀請本條第4款內提到的任何組織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任何會議。  第三部分  第六條 最后條款
            1.接受d
            (1)本協議向聯合國各成員國政府或聯合國某一專門機構以及歐洲經濟共同開放,用簽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2)接受本協議的任一政府e在接受時可對本協議的任何規定提出保留。但這種保留需經各參加國同意。
            (3)本協議應送關貿總協定締約國總干事存放。總干事應立即向每一參加者提供本協議的核實副本以及每一國接受本協議的通知書。本協議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議一經生效,國際肉類磋商小組即自行解散。
            2.臨時適用
            任何政府可向關貿總協定締約國總干事,交存一份臨時適用本協議的聲明書。交存此種聲明書的任何政府應暫時適用本協議,并應視為本協議的臨時參加國。
            3.生效
            本協議于1980年1月1日起對已接受它的參加國生效。對此后接受本協議的參加國。本協議應從接受之日起生效。
            4.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三年。除理事會在期滿前至少80天另有決定外,本協議有效期可再延長三年。
            5.修改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理事會可以對本協議各項規定提出修改案。提議的修改案一經全體參與者政府接受,就應生效。
            6.本協議和關貿總協定之間的關系
            本協議不應影響關貿總協定f參加國的權利和義務。
            7.退出
            任何參加國可以退出本協議。此種退出應于關貿總協定締約國總干事收到退出書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  注釋:
            a.本協議只在總協定締約國之間適用。
            b.在本協議中,該稅則號只指牛肉及可食用的雜碎
            c.本協議參加國代表確認本款中事項一詞系指在多邊貿易談判范圍內談成的多邊協議所包括的任何事項,尤其是對出口及進口措施有影響的事項。還確認,第四條第6款和本腳注的規定不妨礙這些協議各當事方的權利和義務。
            d.本條中的接受或不接受系指已完成為實施本協議各項規定所需的國內程序。
            e.本協議中的政府一詞,應視為包括歐洲經濟共同主管當局。
            f.本協議僅適用于關貿總協定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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