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地板施工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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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上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裝飾材料市場×××建材商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法》及相關規定,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與經濟責任,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甲、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名稱及地點
1.1、工程名稱:上海“××國際大廈”公寓樓地面木地板裝修工程
1.2、工程地點:上海市閘北區×××路×××號
1.3、工程規模:約×萬平方米。
1.4、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
第二條 工程內容
公寓樓7-26層樓地面鋪設復合地板(厚12mm)及pvc踢腳線工程,甲方已售出的45套毛坯房及25層已裝修的7套樣板間除外。
第三條 工程總價
人民幣暫定為××萬元整(rmb:××萬元)。
第四條 工程結算
4.1、工程造價的計價標準,公寓樓室內房間地面復合地板的鋪設(含pvc踢腳線、收邊條)以實鋪樓地面面積每平方米68.00元,一次性包死;工程竣工以實際完成工程量按實結算;即:實鋪面積×68.00元。
第五條 付款方式
5.1、合同簽訂三日內,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壹拾柒萬元的工程定金;
5.2、當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時,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壹拾柒萬元工程款;
5.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甲方再支付乙方人民幣壹拾柒萬元工程款;
5.4、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提交結算報告且工程交付甲方后,雙方進行結算,工程結算值確定后十日內,甲方支付至工程款結算值的97%;
5.5、余款3%(即人民幣貳萬元整)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如工程無質量問題,甲方在一年后無息付清。
5.6、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包括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和其他在施工中所發生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檢測、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服務、協助、配合等一切費用,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第六條 工程期限
6.1、開工日期:××××年11月10日;
竣工日期:××××年12月31日;
工期天數:51日歷天(包括法定節假日、交叉施工和配合施工等待時間)。
6.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使停工或無法正常施工的,經甲方確認后,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不承擔其他責任。
第七條 項目設計方案、施工要求及方案
乙方應根據甲乙雙方確定的方案施工,乙方在此基礎上,合同簽定后2日內,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其他方案的合理建議;經甲方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但甲方的確認并不視為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 材料設備
8.1、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負責供應,乙方應根據甲方以確認的材料及合同文件、采購計劃等規定進行采購;
8.2、對于乙方使用的材料,甲方有權在施工過程中予以調整,在材料進場前的調整其損失由乙方負責,若材料進場后調整所產生的損失由甲方負責。甲方調整時,對于使用的材料以甲方確認的為準、任何調整均以書面通知乙方。
8.3、材料要求
8.3.1、乙方在簽訂材料供貨合同前,無償向甲方提供樣品并注明型號、規格、產地、計量單價等內容及材料質保書、產品合格證書、環保認證書,該類材料樣品將被封存,以作規范及竣工結算標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再作任何更改。甲方對任何樣品的封存、認可,并不會解除乙方對材料的質量保證責任。
8.3.2、材料規格
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須符合規范和圖紙及上海市有關文件規定所說明的種類和標準要求。任何材料在施工后發現不符合政府有關部門的規范或標準以及合同約定時,乙方必須免費更換其他由甲方認可的合格材料,并不得延長工期期限。
8.3.3、材料試驗、復測
乙方應遵守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對所有材料的相關性能進行試驗、復測,包括防火阻燃性能、環保等;試驗次數與檢測單位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乙方需提供試驗用的材料按規格要求送到指定實驗室進行試驗,支付有關試驗費用(試驗費用由乙方承擔)。試驗合格后才可使用,若試驗結果被認定不合格的材料,均不得用于本工程的任何部位,且需立即搬離施工現場。而該批材料采購、運輸、搬遷費用等均由承包商負責。
8.3.4、材料的地域適應性
乙方需考慮材料對上海氣候的適應性,尤應注意預防氣候變化造成的變形。
8.3.5、材料的包裝保護
所有運抵工地現場的材料,必須是全新且完整無缺及有妥善包裝保護(凡需包裝的材料)。免受因搬運、天氣與其他任何情況引起的損壞。在可能情況下,材料在使用前都能保存在原有的包裝箱內或用其他覆蓋物保護。
8.4、所有材料,乙方應當在材料運進現場前向甲方提供相應的產品合格證、質保書、環保認證書等品質合格證明以及安裝使用技術資料,并應當進行必要的試驗、測試、復檢。否則,相關的材料不得使用,甲方發現使用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無論該材料是否質量合格,因此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甲方的核實、接受相關文件、報告,并不免除乙方對于材料質量的保證責任,材料的缺陷責任仍由乙方承擔。
8.5、材料的運輸、裝卸、保管保護。
本工程施工用材料由乙方負責運至倉儲場地卸車并保管保護,運輸、裝卸、保管保護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如施工現場有倉儲場地,甲方可免費提供,沒有倉儲場地或不足的,由乙方自行解決,且不得要求延長工期或增加費用。雙方明確,凡運入甲方施工現場的材料設施設備,其所有權均轉讓甲方所有,施工完畢后,對于剩余的部分,經甲方同意后,乙方可自行運出。
第九條 質量要求、竣工驗收與保修
9.1、本工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施工驗收規范及本合同中有關規定,工程質量必須同時達到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及本合同質量要求,前述標準不一致的,以高者為準。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有權決定增減施工項目,乙方應按照調整后的圖紙施工。增減項目的部分工程結算,按本合同約定進行結算。
9.2、如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可申請工程檢驗,檢驗費暫由申請方墊付;待檢驗結果確定后,如工程質量合格,所需檢測費用有甲方承擔,如工程質量不合格,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并應當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復完畢,達到合同約定標準,如需進行二次檢測,所需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9.3、工程竣工后,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從驗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內,乙方向甲方移交完畢。如甲方無故拒不按期接管,致使驗收合格后的工程發生損失,應由甲方承擔。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但下列情況均不視為甲方提前使用,乙方仍應當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除非乙方能夠證明是甲方或實際使用人造成的質量問題:
(1)甲方在簽發竣工驗收合格證前臨時使用已完工程的;
(2)經甲方許可的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或廣告發布單位進行裝飾裝修施工;
(3)無論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本合同確定的工程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達到國家規定及合同約定要求時,甲方為履行與他人的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減少損失而將工程或其部分交付買方或承租方的。
9.4、工程保修期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條例》第40條確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工程項目,保修期為2年。保修期內確因乙方責任造成質量問題,乙方應負責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無償修復。凡屬保修范圍內經乙方保修的項目或部位,其保修期為該應修項目或部位修復完好并通過甲方或業主驗收之日另行起算。雙方另行簽訂《建筑裝飾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制度》,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十條 甲方的其他責任
10.1、協助乙方辦理裝修有關手續(包括消防、水、電、暖氣、煤氣、改動結構等)。
10.2、甲方負責提供施工用水源、電源接駁位置,但到具體作業區的二次接線及計量表由乙方自費接駁、安裝,施工水、電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乙方的其他責任
11.1、組織富有經驗的施工隊伍,嚴格按照甲方確認的設計圖紙及國家裝飾、裝修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
11.2、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同時向甲方提交相應的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表,經甲方審核后執行,但甲方的審核并不視為對該施工組織設計、進度計劃表承擔責任。
11.3、乙方應在每周一向甲方提供上周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進度及下周的工程進度計劃表各一份。
11.4、乙方負責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護,直至乙方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交付甲方時止,承擔成品保護所需全部費用。
11.5、未經甲方書面確認不得將工程轉包或轉讓、分包給任何第三方,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1.6、施工現場及材料的安全保護、防火防盜等工作均由乙方負責。乙方應并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地發生火災。乙方須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損壞或受惡劣天氣的影響。
11.7、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報經甲方代表檢查驗收,否則不得施工,甲方并有權要求重新檢查驗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延長。
11.8、乙方呈報的一切技術聯系單及施工方案,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的批準,不會減輕或免除乙方的責任。
11.9、乙方所選購的材料應符合國家環保標準要求,保證工程的空氣質量驗收后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工程竣工交付時,承包方必須提交相應的環保及空氣環境質量合格檢測報告,保證所施工部位不存在環境污染或空氣質量不合格情況。檢測時應當通知甲方派員到場。
乙方工程質量不合格或未達到本合同要求的,或乙方未提供前述檢測報告或不合格的,甲方有權拒付任何費用。
11.10、乙方必須每天將垃圾集中于甲方指定地點,保持施工現場的清潔、妥善存放和處置乙方設備或多余的材料,并每三天清除一次殘留物、垃圾和甲方認為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設施。
乙方在撤場前,應當清理好工地、清除并運走所有乙方設備、剩余材料、殘物、垃圾和甲方認為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設施,達到工程交付標準,使現場和工程處于清潔和安全的狀況,達到甲方滿意。
11.11、乙方負責辦理工程所需的消防報批報驗等審批手續的辦理,并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
11.12、乙方進場施工前,甲乙雙方進行工程交接,并填寫交接清單,交接清單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附件。乙方進場施工,即視為現場具備條件或雖有瑕疵但乙方自費解決并不要求延長工期。
第十二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12.1、乙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設計規范。
12.2、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它相關的法規、規范。
12.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工程未按期開工或竣工或未按進度計劃中的各階段工期履行或逾期履行其他義務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當承擔500元的違約金。
13.2、乙方施工工程未按本合同規定履行并經甲方提出仍不能改正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并應當承擔本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包括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13.3、乙方在售后服務期間未履行應負的責任與義務,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本合同總價款 5%的違約金。
13.4、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乙方應當根據甲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約定標準。但如乙方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或乙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達14日仍未符合約定標準,或同一部位經兩次指令仍未符合約定標準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并應當承擔本合同約定工程總造價10%的違約金。
1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工程總造價10%的賠償金及甲方應付給第三方的違約金、賠償金。乙方應當無條件于七日內退場,雙方于乙方退場后結算(結算值的3%作為保修金暫扣):
(1)乙方未按期開工或竣工或未按進度計劃中的各階段工期履行的,任何一項逾期達七日或乙方未經甲方許可停工達三日以上的;
(2)乙方的施工如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或乙方未按甲方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達五日仍未符合約定標準,或同一部位經兩次指令仍未符合約定標準,或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3)乙方項目經理及人員無法勝任本工程工作的,或無法與甲方代表維持正常的合作關系,雖經更換仍無法滿足甲方基本要求的;施工組織管理及技術力量不足,無法保證在規定期限內按質量標準完成施工任務。
(4)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本合同或違反承諾的情形。
13.6、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承擔應付款額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違約金。
13.7、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甲方只承擔因此造成的直接損失,不賠償預期可得利益。
13.8、工程質量問題在未解決前,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任何款項,包括已逾期支付的款項。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當雙方發生爭議時,應當通過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五條 附則
15.1、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二份。
15.2、本合同附件:
附件1:建筑裝飾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制度
甲 方: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