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股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姓 名________,性 別________,年 齡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 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 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 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 10 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 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 伙,但應當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 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 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 、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 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 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 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 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 15 日內指定______合 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 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 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 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 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 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 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 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 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 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 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略)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 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第四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 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 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 合伙人:×××(簽字)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發起人友好協 商,決定設立“χχ 股份有限公司”,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二條 本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各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為限 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 格。 第三條 公司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發起人 第四條 公司發起人分別為: 第三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 股權結構 第七條 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募集的對象為法人、社會公眾。 第八條 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占股份總額的 %,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九條 公司股東以登記注冊時的認股人為準。 第十條 公司全部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一條 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股票采用記名方式,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即為其所認購 股份的書面憑證。 第五章 籌備委員會 第十三條 根據發起人提議,成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各發起人推舉的人員組成,負責公司籌建 期間的一切活動。 第十四條 籌備委員會的職責 1、 負責組織起草并聯系各發起人簽署有關經濟文件。 2、 就公司設立等一應事宜負責向政府部門申報,請求批準。 3、 負責開展募股工作,并保證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認繳完畢后 30 天內組織召開和主持公司創立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 5、 負責聯系股東,聽取股東關于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人員構成及人選意見,并負責向公司第一屆股東 大會提議,以公正合理地選出公司有關機構人員。 第十五條 籌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實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條 籌備委員會成員不計薪酬,待公司設立成功后酌情核發若干補貼。所發生的合理開支由公司創立 大會通過后由公司實報實銷。發起人的報酬由各發起人協商,報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籌備委員會自合同書簽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召開,選舉產生董 事后,籌備委員會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股東應將認購的股款匯入公司籌備委員會指定的銀行帳戶。繳款時間以匯出日期為準。 第十九條 本協議書一式 份,于 年 月 日在 市簽訂,并自簽畢后生效。 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