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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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后,雙方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歸納: 效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即雙方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有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善后: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