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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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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_______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 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后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余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 第九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于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由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 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條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 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滿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將本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養老保險合同而無需核保,且其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年滿四十五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項權益。 轉換后的新合同將于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級、轉換之日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十九條 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第二十條 年齡計算及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但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基本保額:是指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癥或體征)。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形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額,經過天數和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術之一: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注1)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注2) 三、腦中風;(注3)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注4) 五、癌癥;(注5) 六、癱瘓;(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注7) 八、嚴重燒傷;(注8) 九、暴發性肝炎;(注9) 十、主動脈手術。(注10)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13)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注釋: 1.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①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②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心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后,經腦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①植物人狀態。 ②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③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④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 4.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5.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列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6.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8.嚴重燒傷指全身皮扶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被保險人自發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險范圍之內。 9.暴發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肝臟急劇縮小; ②肝細胞嚴重損壞; ③肝功能急劇退化; ④肝性腦病。 10.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1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1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1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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