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電話入網合同(適用于簽約后付費用戶)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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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bf--XX--2707
甲方(電信運營商):
乙方(用戶):
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固定電話網絡服務(以下簡稱網絡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固定電話服務范圍
甲方以固定電話網絡與設施,向乙方提供其在入網登記單、變更單等業務登記單上所選擇的服務。
第二條 入網登記
乙方辦理入網、變更手續,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個人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本市身份證件(委托他人辦理,代辦人應同時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2、單位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注冊登記證照副本原件或加蓋紅色公章的注冊登記證照復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第三條 用戶資料
(一)乙方應保證入網登記資料真實、準確,并有義務配合甲方核實登記資料。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發現乙方登記資料不真實,且無法與乙方取得聯系或乙方未及時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權暫停向乙方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停機)。
(二)甲方對乙方和擔保方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由于甲方未盡保密義務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用戶服務密碼是乙方重要的個人資料,乙方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第四條 固定電話的新裝與移裝
(一)乙方使用的終端設備應具有入網許可證,并妥善保管好終端設備及密碼等。
(二)乙方新裝固定電話,可在一定范圍內自行選號。
(三)乙方屬于住宅用戶且新裝電話同名、同址的,最多可申請3部(含isdn),申請3部以上的需辦理預付費入網手續。
(四)乙方辦理固定電話的移裝,應先繳請在原址使用固定電話的所有費用。
(五)乙方申請固定電話新裝、移裝,應按甲方明示的費用標準繳納費用。甲方應在明示的期限(城市最長25日,農村最長30日)內予以開通;因甲方原因未開通的,應每日按收取費用數額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繳納
(一)甲方按國家相關部門核定或備案的通信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通信費用,乙方應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如遇國家調整通信費用標準的,應自國家規定的調整時間起按新標準執行。如遇甲方發布費用優惠方案的,自優惠方案確定的時間起按優惠標準執行。
(三)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甲方有權自欠費日起限制乙方電話呼出功能,且乙方每日應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繳費的情況除外)。在乙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后,甲方應取消呼出限制;乙方逾期30日未繳納欠費和違約金的,甲方有權停機;因欠費停機滿60日乙方仍未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甲方有權終止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撤機)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繳的全部費用。乙方因未按時繳費被停機的,甲方應于乙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后48小時內為乙方恢復網絡服務。
(四)雙方簽訂合同時,如約定繳費人為第三方,應提供第三方的書面證明材料并加蓋第三方公章及財務章(第三方為個人的,第三方應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到場簽字并向甲方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當第三方不再繳費時,乙方應繳納費用。
(五)乙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交費以外的其他業務。
第六條 用戶服務
(一)甲方應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公示了標準資費、繳費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公開的客服熱線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詢關于業務的受理、咨詢、查詢、障礙申告等服務。甲方客戶熱線為________ 。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長途話費詳細清單的,甲方應免費提供;甲方對乙方有關通信費用方面的疑問應予以清楚、明確的解答和核實。
(三)甲方對乙方原始話費數據保留期限應不低于5個月。
(四)甲方免費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公益性電話的接入服務。
第七條 服務質量
(一)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網絡服務,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乙方向甲方申告通信服務障礙的,甲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礙期間的基本月租費及其他固定費用。但屬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務障礙的除外。
(三)因甲方過錯導致乙方固定電話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機或銷號的,甲方應立即恢復,并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四)因工程施工、網絡調整、碼號割接等原因,甲方如需變更已分配給乙方使用的電話號碼的,應提前45日告知乙方;電話號碼更改后,甲方應在45日內連續免費播放改號提示音。
(五)乙方認為固定電話被盜用,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甲方應在技術上協助乙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被盜用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被盜用期間的通信費用。
(六)乙方在甲方承諾范圍內申請開通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予以開通(雙方約定超出此時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時開通的,甲方應減免乙方自申請之日至服務開通期間的基本月租費。
(七)乙方向甲方申請停止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受理后的24小時之內予以辦理。如甲方未按時停止相關服務的,乙方不承擔發生該項服務的月功能費(月基本使用費),無功能費的,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八)為保證乙方利益,甲方對銷號的電話號碼至少凍結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乙方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甲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九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甲方為提升服務質量對固定電話網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甲方應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乙方可就解決方案與甲方協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條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要求甲方終止提供網絡服務的,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后辦理退網手續,甲方應積極予以辦理。
(二)乙方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的,應繳清通信費用,并持相關證件辦理相應手續解除合同(新用戶應與甲方重新簽訂入網合同)。
(三)乙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或允許他人在已裝的電話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設備及復用設備;利用其享有的電信服務進行其它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或未經甲方同意,轉讓電話使用權或擅自改變固定電話使用性質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保留對乙方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乙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或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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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