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療店加盟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簽署本合同,旨在通過分部使足療加盟店獲得總部(_________公司)開發的經營(制造/銷售)_________的特許經營權的使用權,設立足療加盟店,并獲得分部給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實現特許經營的經營效益。
第二條 特許經營項目
分部許可足療加盟店實施的特許經營項目為_________。
總部根據經營(制造/銷售)_________的成功經驗,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標(品牌)為代表的特許經營系統,并許可分部以分許可的形式發展足療加盟店。
第三條 特許經營關系
分部基于與總部簽署的《區域特許經營合同》,獲得總部的許可,在_________區域范圍內發展加盟商,許可其設立足療加盟店。
分部與加盟商基于本合同產生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合作關系,足療加盟店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執行本合同。足療加盟店應當遵守法律的要求,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總部對分部與加盟商之間簽訂的本合同的審查,總部依據本合同對足療加盟店享有的權利,以及在實施本合同過程中對足療加盟店的管理與監督行為,并不表示總部與加盟商之間存在直接的特許經營合同關系,總部不是本合同的當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總部的特許經營權,除本合同有明確規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總部不對加盟商(足療加盟店)承擔任何義務與責任,加盟商不得依據本合同向總部主張權利。
在總部與分部之間的區域特許經營合同關系終止時,總部有權決定本合同繼續履行或終止。總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臨時行使分部依據本合同享有的權利,加盟商(足療加盟店)應當直接向總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規定之外,足療加盟店不是分部或總部的代理人或業務代表。足療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總部的名義締結合同,或約定其他義務,或作出任何承諾與保證,使分部或總部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四條 基本原則
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是訂立和執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則。
在簽訂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分部和足療加盟店應當自覺遵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分歧與矛盾,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是實現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徑。
第二章 加盟商與足療加盟店
第五條 加盟商
加盟商為個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年齡在_________歲至_________歲之間;
(二)文化程度為_________;
(三)有_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業的從業經驗;
(四)無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記錄;
(五)無破產史及_________記錄;
(六)有_________萬元以上至_________萬元的個人(家庭)財產;
(七)有_________萬元以上至_________萬元的自有資金;
(八)認同本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加盟商為企業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以上至_________萬元以下;
(三)公司凈資產為_________萬元以上;
(四)公司擁有_________萬元的自有資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項的要求;
(六)認同本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六條 足療加盟店
足療加盟店應當注冊為_________,并以其名義履行本合同。
足療加盟店的選址應當進行商圈調查和評估,并符合規定的條件,其營業面積應當在_________平方米至_________平方米之間,與其他足療加盟店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得少于_________。
足療加盟店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裝修,經分部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足療加盟店使用總部統一設計(制作)的招牌,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第七條 合同文本
分部與加盟商簽訂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特許經營合同》文本,未經總部同意,分部與足療加盟店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條 合同審查
分部與加盟商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后,應當將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關資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簽署的《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報總部審查。
總部收到后,應在_________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合格,總部將簽署《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本合同自總部簽署《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時生效;如不符合總部規定,總部將不予簽署《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本合同不生效。
在總部審查批準期間,分部和加盟商均無權終止本合同。如未經總部審查批準,加盟費返還加盟商。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九條 許可的權利
分部許可足療加盟店在特許區域內,使用總部經營(制造/銷售)_________的特許經營權,按照本合同規定,設立足療加盟店。
本合同所稱特許經營權是總部經營(制造/銷售)_________的全部商業要素,包括總部所擁有的商標、商號、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經營訣竅等,其中:
(一)商標是指總部注冊的_________產品(服務)商標,注冊號_________;
(二)商號是指總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_________,登記號為_________,登記機關為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專利是指總部擁有的_________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_________,專利有效期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著作權是指總部創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權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商業秘密是指總部擁有的經營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訣竅和專有技術,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手冊》制造_________的技術,以及_________;(六)經營訣竅是指經營(制造/銷售)_________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產品配方、加工工藝、營銷方式、_________等等;
(七)_________。
第十條 使用方式
分部許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使用總部特許經營權設立足療加盟店:
(一)將加盟商現有門店改建為(非)法人資格的足療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資設立(非)法人資格的足療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公司類型的足療加盟店;
(四)以_________形式分銷特許經營的產品。
第十一條 許可形式
基于總部授予分部的_________許可權,分部許可足療加盟店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形式為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分部承諾并保證:
(一)不許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許區域內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與特許經營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許區域內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三)不向特許區域內的任何第三人銷售特許經營范圍內的任何產品(服務)。
第十二條 權利的保留
在特許區域范圍內,分部對許可足療加盟店使用的特許經營權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客觀情況變化時,如果分部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在足療加盟店現有區域增設足療加盟店而不至于對足療加盟店的業務造成實質性影響時,分部有權在本合同規定的足療加盟店區域內設立新的足療加盟店,但與足療加盟店的距離不得少于_________米,且足療加盟店享有優先權;
(二)以特許店之外的其他商業形式(批發、郵購、直銷……)分銷特許經營范圍內的產品(服務);
(三)_________。
第十三條 營業場所
分部許可加盟商設立的足療加盟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街)_________號建筑物_________層,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產權系_________擁有。
加盟商租賃該房屋的《房屋租賃合同》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經分部審查同意,符合總部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特許區域
足療加盟店的特許區域,是指以足療加盟店為中心半徑_________米的市場范圍,在該區域內,足療加盟店享有本合同規定的獨占許可權。
第四章 合同期限與續約
第十五條 合同期間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截止日期為最后一個年度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果足療加盟店滿足續約條件的要求,則本合同可以延長_________年,依此類推。
第十六條 續約條件
在本合同期限屆滿時,足療加盟店應當滿足下列續約條件:
(一)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義務,沒有發生過重大違約行為;
(二)已經向分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項;
(三)簽署放棄可針對分部及總部提起訴訟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分部支付_________元的續約費;
(五)_________。
第十七條 續約文本
續約時簽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續約時總部制定的適用于特許經營系統的標準合同文本,但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為藍本,不得對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內容進行重大修改;(二)不得對有關特許費用和廣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續約條件、特許區域等事項作出修改;
(三)對違約行為的處罰標準不得高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或水平;
(四)_________。
第五章 特許經營手冊
第十八條 經營手冊
分部向加盟商出借總部制定的詳細載明足療加盟店操作規則的《特許店經營手冊》(以下簡稱經營手冊),經營手冊系特許經營系統所通用。
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加盟商已經充分地審閱了經營手冊,同意將經營手冊內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經營手冊的更新總部有權利也有義務對經營手冊進行更新,使足療加盟店擁有最新的經營手冊,費用由總部承擔。
經營手冊更新的內容,限于手冊所規定的范圍內,不得通過更新經營手冊而使足療加盟店承擔與本合同相抵觸的或不合理的義務。
第二十條 經營手冊的變通
根據足療加盟店的實際情況,經分部書面批準,可對經營手冊在足療加盟店的執行作出適當變通。足療加盟店可以提出進行變通的要求和理由,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足療加盟店具體情況差異性的客觀要求,如社會背景、人文風俗、傳統習慣、消費需求等;
(二)實施變通中所包含的知識產權及其他權利,均歸屬于總部所有。
第二十一條 經營手冊的執行
足療加盟店應嚴格遵照經營手冊的規定執行,不得違反經營手冊的規定或以不作為的方式消極執行經營手冊。
分部有權監督、檢查足療加盟店執行《特許店經營手冊》,對違反《特許店經營手冊》的行為,有義務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經營手冊的歸屬
經營手冊的所有權屬于總部所有,在本合同終止時及經營手冊更新時,足療加盟店應當向分部交回經營手冊,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復制、留存經營手冊的文本。
經營手冊由足療加盟店統一保管,限于在足療加盟店營業場所內由足療加盟店經理及_________人員查閱使用,不得向其他人員公開。
第六章 培訓
第二十三條 培訓職責
對加盟商提供的培訓與支持,除下列幾項由總部進行之外,均由分部承擔:
(一)對足療加盟店經理的初始培訓;
(二)向足療加盟店提供由總部編緝的有關特許經營系統的信息簡報;
(三)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初始培訓
總部(分部)應當對足療加盟店人員進行為期_________天的培訓,參加培訓的人員及培訓課程見附件。培訓的地點、時間由分部具體安排。
足療加盟店應當按照規定選派參加培訓的人員,并將參加培訓人員的情況報分部審核批準,分部有權否決足療加盟店提出的培訓人選。
初始培訓的內容包括:
(一)足療加盟店的選址、開業、運行、管理、經營及促銷;
(二)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后續培訓
在特許經營合同履行期間,分部應當對足療加盟店進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不斷提高足療加盟店的經營管理水平:
(一)每年_________月前,在年度總結基礎上組織一次培訓研討會;
(二)在更新經營手冊、計算機軟件系統升級、調整經營策略及其他涉及足療加盟店的變革措施實施前進行培訓;
(三)應足療加盟店的要求組織相關培訓,具體事宜由分部與足療加盟店商定;
(四)每月(季/年)_________次向足療加盟店提供由總部編緝的有關特許經營系統的信息簡報(內部資料),以保證對相關問題的解釋準確無誤,并介紹網絡成員的經驗;
(五)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員工的培訓
對足療加盟店普通員工的初始培訓由分部負責,后續培訓由足療加盟店負責。
足療加盟店應當按照總部規定的培訓要求及考核標準對員工進行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七條 培訓的考核
足療加盟店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當通過規定的考核。足療加盟店所有人員必須參加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加盟商不能通過初始培訓,本合同終止執行,其交納的加盟費不予返還(或在扣除培訓費后予以返還)。
第二十八條 培訓費用
根據本合同規定由總部或分部組織的培訓,其費用由分部負擔,但參加培訓人員的差旅費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