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產品代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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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名稱: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第一條 協議項目和目的
1.1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乙方申請成為_________網絡的代理商,并完全接受乙方的管理規范,經甲方初步審核符合_________代理商必備條件,雙方同意簽署本代理協議。
1.2 本協議的目的是在甲乙雙方之間建立產品或服務的代理體系,保證乙方銷售或提供的甲方產品或服務的品質正宗、渠道合法。本協議不意味甲方授予乙方作為自己全權代理人的權限。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成乙方獲得了甲方的全權代理權,以及可以以甲方的名義面對任何層面的客戶。乙方可以依據本協議使用甲方商標、企業名稱、域名等相關信息解釋甲方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和品質,但不得對外宣稱自己是甲方的全權代理商。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面對第三人、對外簽署合同,以及以甲方名義從事任何經濟行為。
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授予乙方_________網絡產品代理商資格,由乙方向其直接客戶(以下簡稱客戶)銷售甲方的域名注冊、網站寄放以及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推出的其它業務。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1 積極宣傳推廣相關業務及其增值服務,維護甲方的企業形象和服務品質,如實向客戶告知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基本報價等,不得進行以次充好、削減服務項目、對免費項目收費等損害甲方和/或客戶利益的行為。
2.1.2 乙方辦理業務時由乙方與客戶簽定合同,全部合同權利義務由乙方獨立承擔,并向客戶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技術支持,解答客戶提出的各種問題,乙方可享受甲方提供的各項服務與支持,但應受甲方的成本控制制約,甲方有權不提供。
2.1.3 依照甲方規定提交預付款_________元,乙方承認第一次支付的預付款為必須完成的業績,乙方上述預付款未使用完而終止本協議,不得要求退還預付款余額。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完成第一次支付預付款的業績且沒有其他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要求中止協議的,帳上余款可以退還。
2.1.4 依照甲方規定,乙方享受甲方產品的代理價格。乙方自行與客戶約定的服務價格、收費標準不得低于甲方公開報價。
2.1.5 向甲方及時提供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支付相關費用以保證業務的順利進行。
2.1.6 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損害甲方整體市場形象,也不得從事其它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2.1.7 乙方可以在其公司宣傳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廣告內容中使用_________網絡代理商字樣和統一標識,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以甲方“辦事處”、某級別“代理”、“地區代理”或“總代理”等具有壟斷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經甲方授權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及商業活動。且不得將“_________網絡”與乙方作任何實質性聯系,其企業名稱不得出現“_________網絡”等引人誤解其為甲方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或總代理、地區代理的字樣。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誤解或引起混淆的行為,使他人誤以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關聯公司、全權代理或其他實質性關系單位。
2.1.8 乙方保證其所有經營活動完全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的規定。如因乙方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給甲方帶來任何損害,乙方應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1.9 本協議有效期內及本協議終止或者解除后,乙方承諾不向與甲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提供有關甲方業務、技術等一切相關信息或者資料,否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2.1.10 乙方與甲方的其他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或者其它不正當競爭。
2.1.11 本協議所稱“與甲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
(一)與甲方處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業、技術領域;
(二)與甲方經營范圍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與甲方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所面向的客戶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1.12 乙方如非cnnic授權代理,則不得以cnnic授權代理名義進行活動,否則責任自負。給_________網絡造成損失的,應當全額賠償。
2.1.13 乙方應遵守并促使其用戶遵守甲方的各項服務和產品的在線申請/注冊條款,乙方的用戶違反前述條款的行為將被視為乙方的行為,甲方將直接向乙方追究責任。
2.2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2.1 雖然作為本合同服務標的的第一條所述之業務可能成為乙方與客戶服務合同中規定的服務標的,按照本合同約定,乙方以自己的名義與客戶建立合同關系并獨立承擔合同責任,甲方不與乙方的客戶建立服務合同關系。
2.2.2 乙方遞交的國際域名注冊業務,由于實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經乙方遞交,甲方便視為乙方及客戶同意注冊此域名,甲方將在乙方的預付款余額足夠的前提下及時實行注冊;乙方要求的國內域名注冊,甲方接到乙方的在線申請及必需文件后,即開始進行查詢、注冊;虛擬主機設立和開通等其它業務必須在乙方預付款余額足夠或收到甲方匯款憑證傳真后按業務合同進行。其它業務甲方應在乙方提交申請后及時處理。
2.2.3 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務,詳細條款由甲、乙雙方之間具體的業務合同確定(包括電子版合同形式),但甲方的售后服務只對乙方,不面向客戶。
2.2.4 及時將與乙方業務有關的價格細則和變化,市場動態指導通知乙方(一般用電子郵件方式)。
2.2.5 向乙方提供業務范圍內的技術支持和技術培訓,幫助乙方提高技術能力,拓寬業務范圍。
2.2.6 對因乙方違反本協議造成客戶或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2.2.7 對因甲方過錯造成的損失,甲方只向乙方承擔責任。該責任的承擔以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的該筆具體業務金額的總額為上限。
2.2.8 對于乙方與其客戶之間的糾紛、爭議、損失、侵權、違約責任等,均由乙方與客戶自行解決,甲方不介入乙方與客戶的糾紛、爭議等,也不對客戶的任何損失負責。
2.2.9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修訂定價和管理規范;乙方保證接受甲方在本協議履行期內對相關管理條款的修訂。修訂一旦作出,甲方會提前_________天發送電子郵件或在甲方網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訂從規定的日期起生效。
2.3 客戶要約下的代理商的退出
2.3.1 甲方承諾不以任何形式主動提出與乙方客戶(以下稱“客戶”)建立直接的經濟關系。
2.3.2 應客戶的書面要約,甲方可以與客戶簽訂服務合同,建立服務關系,尤其在下述情況下:
(一)客戶提交了自己作為域名、網站、服務器的所有權人的證明;
(二)客戶有證據證明乙方提供的服務不能達到乙方與客戶所簽訂的合同要求。沒有合同要求時,不能達到本行業一般人士認可的合理要求。
(三)客戶提交了已經通知乙方終止合同的通知書。
2.3.3 甲方不對客戶和乙方合同的履行和終止承擔任何責任,由合同簽訂一方直接向對方承擔責任。
2.3.4 甲方與客戶簽訂服務合同后,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有關向該客戶提供服務的所有約定自行終止。
2.3.5 甲方與客戶簽訂服務合同后,對乙方就該客戶的服務向甲方交納的費用作如下處理:
(一)按照甲方和乙方合同約定,乙方未繳納的部分不再繳納;
(二)乙方已經繳納給甲方的費用,在甲方扣除按照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占合同約定的總服務時間的比例計算的相應費用后,作如下處理:a.客戶書面提出請求,要求將該部分費用轉為與甲方簽訂合同中規定的應交服務費的部分或全部的,甲方將此費用自動轉為該服務費;b.客戶向甲方出具書面同意書,同意將此費用退還乙方的,甲方將此費用退回乙方。
第三條 對代理商的獎懲
3.1 依據美滿網絡的相關規定給予乙方產品價格優惠。
3.2 乙方成為甲方代理后,有違反代理商信譽和宗旨的,或者違反本協議,以及給客戶或者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甲方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本協議終止。
第四條 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條 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
5.1 在履行本協議期間,乙方只能在本協議約定的范圍內適當地使用甲方的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的名義,不超越甲方認可工作范圍的行為,更不得用于其它的目的和事項。乙方在使用甲方的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時,應當完全為甲、乙雙方在本協議中約定的內容服務,不得夾帶其他業務內容或經營目的。乙方在其自身宣傳材料、名片、市場宣傳、網站建設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甲方認可的名稱、域名和網站,都必須事先書面通知甲方,并獲得甲方的書面許可,方可進行。否則視為對甲方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的侵權,應負相應的責任。乙方使用甲方名稱、商標、域名的用途僅限于對其銷售的產品或服務的描述,不得進行使人聯想銷貨方或服務提供商為甲方的任何行為。
5.2 乙方及其職員承諾在履行本協議期間及在本協議期滿后不對甲方所有或將要擁有的商標、企業名稱、域名等進行貶低或者其它任何損害,也不對甲方互聯網網頁或者網站進行任何貶低、抄襲、歪曲、破壞或其它損害。在協議期間乙方應努力工作以維護、提高上述商標、企業名稱、域名的價值。
5.3 乙方承諾,若與甲方終止、解除本協議后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與上述甲方之商標、企業名稱、域名有任何實質性聯系,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甲方全權代理商。
5.4 因上述5.1、5.2和5.3情形給第三人或者甲方造成損害的,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第六條 協議變更、終止及違約責任
6.1 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詐、脅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協議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6.2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發現或者有證據表明對方已經、正在或預期將要違約,可以終止履行本協議,但應及時通知對方。若對方對本協議繼續不履行、履行不正當或者違約,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6.3 在協議執行期間,如果雙方或一方認為需要終止,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雙方在財務結算完畢、各自責任明確履行之后,方可終止協議。因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擅自終止本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損失。在本協議期滿時,如雙方同意,可續簽本協議。
6.4 在6.3之情形下,對方應繼續完成當月的財務結算,各自明確責任。
6.5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可以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6.6 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終止協議的履行。
6.7 因本協議一方經營情況發生重大困難、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第七條 爭議解決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果雙方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法院起訴。
第八條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8.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協議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協議。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解除或延遲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的證明。
8.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8.3 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管制、電信原因等。
第九條 附則
9.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9.2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具有溯及力。雙方可根據后繼立法或變更后的法律,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用書面形式。
9.3 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它聯系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聯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9.4 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9.5 任何一方對本協議的內容和對方當事人的商業機密均負有保密的義務。
9.6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簽字、蓋章后生效,二份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9.7 本協議由上述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于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