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
答:勞動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是受我國專門法律法規保護。勞動者只有嚴格依法行事,才能真正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切實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關系解除的法定要件,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相關手續。勞動者如果未按照法律及勞動合同的約定,擅自離職離崗,該行為不僅僅是對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不良影響,勞動者本人也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離職,六大法律必知事項
問: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何規定?
答:《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問:作為企業員工擅自離職離崗應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一)用人單位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4條)。勞動者如果擅自離職離崗,將面臨用人單位對上述范圍內損失的追償責任。
問:企業員工擅自離職離崗除了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外,還會對員工本人產生什么樣的不良影響?
答:勞動者擅自離職離崗不僅會導致勞動者本人面臨經濟賠償的法律后果,對勞動者未來的就業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擅自離職離崗,其合法的勞動關系并沒有自然解除。在此情況下,如果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糾紛,新的用人單位將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在招用擅自離職離崗的勞動者時,也必將考慮其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這也會對勞動者自身的再就業造成阻礙。此外,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于擅自離職離崗的行為約定了不違反強制性法規的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也將由勞動者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