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伙人?合伙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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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含義
合伙人,是指組織或個人合伙經營企業,參與合伙經營的組織或個人就是合伙人。在2006年8月27日修訂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規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人之間簽訂“合伙協議書”,同意各合伙人付出資本或勞務的方式共同建立公司,并規定獲利與損失的分攤方式,共同承擔公司債務的義務。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合伙人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成合伙企業后,合伙人被稱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外的就是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合伙人資格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對合伙人的資格也做出規定:
1.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
兩個以上合伙人依法成立的企業就是合伙企業,因合伙人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故合伙企業也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我國法律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人投資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合伙人的合伙投資方式可以為貨幣、實物、技術、勞務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標的,均可作為合伙投資。
合伙人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