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在如今已經十分普遍了,將人力資源外包給專業的人力資源公司管理,對一些公司來說,節省了自己的管理支出,有助于集中精力去開拓業務和生產經營。但相應的,關于勞務派遣用工人員算不算本企業員工,以及這部份用工支出能不能做為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也成為困擾一些人員的問題了。
我們要先搞清楚勞務派遣人員算不算企業職工。
勞務派遣是一種新興的企業用工形式,也有它的特殊性,實際上它更像是一種人才租賃,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在勞務派遣中,員工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繳納社會保險、發放工資、勞動合同的簽訂與解除。但在實務工作中,普遍存在著勞務派遣人員名義上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但實際上并非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為用工單位服務,而是其個人完全聽派用工單位,在用工單位的安排下,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服務的現象。這種進化了的你用人、我管人的派遣制還真是讓人困惑。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被派遣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以用人單位為主,用工單位為輔。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主要由用人單位發放,只有加班費、績效獎金、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由用工單位發放。
簡單的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即用工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派遣公司(既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由此看來,勞務派遣人員不能計入企業職工總數。但若形式上是勞務派遣人員,實質上是職工,就應當計入職工總數了。因為,財務上遵循的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就如上面提到的進化了的普遍現象。
那么,勞務派遣的相關費用能否稅前扣除呢?是作為勞務費用還是工資薪金,又或者是職工福利費扣除呢?(大家需要自行腦補下這三者在稅前扣除的區別。)
《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稅法規定的“合理工資薪金”可按如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同時,該文第三條也對福利費進行了明確。福利費是指: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這些項目中,如果企業沒有進行區分,而是納入工資核算,也沒有各方面單獨額外發放的,可作為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并計入用工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
由上可以看出,獵頭招聘網建議用工單位區分勞務派遣用工的工資薪金和福利費支出應從以下幾點入手:
一是看發給誰。用工單位支付給派遣單位的費用不得計入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用工單位直接發放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加班費、績效獎金等可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并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二是看部門。企業將勞務派遣人員安排在企業內設的福利部門工作的,這時支付給派遣單位的費用和直接發放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加班費、績效獎金等,要計入職工福利費。
三是看發的什么。企業將勞務派遣人員安排在生產經營部門工作的,但是,發放的是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的,應計入職工福利費。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特殊的情況:如果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是尚未分離辦社會職能企業的內設福利部門工作人員,即使沒有區分,也不能直接作為工資薪金費用扣除,因為這部份支出已經被實際用工單位將其確認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于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以及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等等支出,應作為職工福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