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在輕問診平臺上解答咨詢,有醫生的月收入最高超過40萬元。相比線下醫生的正常收入,這無疑是令人咂舌的。另一方面,很多人發現,通過一些輕問診網絡平臺或者移動App,諸如一般的感冒發燒、皮膚病等病癥,完全不必去醫院花費時間和金錢,也可以得到診療。互聯網醫療似乎讓醫生和患者得到了雙贏。
但帶來顛覆式改變的同時,互聯網醫療也挑戰著包括執業醫師法等法律在內的醫療法律制度,由此也產生了一系列法律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近日獲悉,有關部門正在著手起草互聯網醫療管理辦法專家意見稿,對迅猛發展的互聯網醫療產業進行規范管理,以促進其健康發展,保障各方權益。
互聯網醫療對執業醫師法等提出挑戰
互聯網越便捷,其風險性就越大。
“互聯網醫療下的法律問題看似紛繁復雜,且有許多難以預測的新問題、新風險,但根本核心只有一個——人。”中國衛生法學會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醫藥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道信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萬欣認為,目前市面上的多數移動醫療企業均未解決一個最為核心的問題,即不論是慢性病管理還是為客戶提供遠程醫療,所有數據的最終接收端應為醫生。但目前由于我國公立醫院醫生尚未得到根本性解放,醫生(特別是三甲醫院的醫生)很難通過這些移動醫療設備及App為客戶提供詳細充足的專業建議。
“我國現有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醫療和移動醫療有很大局限。”萬欣舉例說,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第十四條規定的‘可以’,并不是賦予醫生可以選擇是否在此地點執業的權利,而是賦予醫生注冊后可以選擇執業,也可以選擇不執業,而如果選擇執業,那么必須受地點、類別、范圍的限制。”萬欣說。
此外,《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就此規定,萬欣指出,如果注冊提供互聯網醫療機構或者移動醫療機構,顯然無法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網絡醫療服務有很多法律問題需解決
“現有法律限制網絡醫療服務的核心就是醫生自由執業問題。這個核心問題不解決,網絡醫療服務難以有大發展的空間。”萬欣認為,現有法律規定對網上診斷、治療有限制,遠程醫療被限制在醫療機構內,這些都需要修法以求突破。
萬欣指出,針對網絡醫療服務,法律需要明確很多問題。首先是對網絡醫療服務與互聯網信息咨詢的界定。這是判斷其為網絡醫療服務還是信息服務,并據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前提。例如我們在某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網站隨機做了瀏覽,很多醫生的咨詢比門診病歷寫得更為詳細。有明確的診斷、治療建議,有明確的藥名、用法用量,很難認為這不是一個診斷行為。
其次,提供網絡醫療服務的機構發生醫療糾紛后管轄地如何確定,目前在法律上也需要進一步明確。“如果選擇網絡醫療服務機構所在地,那么顯然不利于外地患者維權,而如果允許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不利于網絡醫療服務行業發展。但是從目前情況看,我認為還是應當以網絡醫療服務機構所在地作為訴訟管轄地,這樣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時也使患者在選擇移動醫療服務時更為慎重。但是難點在于,患者選擇網絡醫療服務后,又在當地醫院就診,發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以后,患者顯然有權將網絡醫療服務機構和當地醫療機構一并訴至當地法院。這樣就可能會使網絡醫療服務機構疲于應付,徒增訴累。”萬欣說。
萬欣同時指出,還有一個重點問題是,醫生個人的多點執業與網絡醫療服務的聯系也需要作出明確。據介紹,按照現行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醫師是不能在互聯網、移動醫療客戶端提供診療服務的,那么互聯網醫療該如何與醫師多點執業結合起來?從現實情況看,醫師實現自由流動的限制還是很多的。再比如,如何對移動端保管的病歷資料進行復制、封存?如何保證診療服務提供的是真實的專家本人?互聯網的聲明能否構成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有效抗辯事由?這些問題都將是在網絡醫療服務立法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互聯網醫療可通過案例完善不急立法
盡管還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但很多業內人士對互聯網醫療持積極支持態度。北京市第二醫院醫務科樊榮認為,互聯網與醫療大數據是大勢所趨,未來有巨大發展空間,宜疏不宜堵。但他同時指出,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聯合對互聯網醫療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明確其行為屬性、人員屬性、明確權責、規范管理、落實監管等,以便于在當下各種資本注入互聯網與醫療大數據這塊熱區、無序競爭快速擴張的時候,相關互聯網醫療公司能夠準確地找到自己的定位與市場方向,如此才能更有利于互聯網醫療做大做強。
那么,互聯網醫療是否就此改變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本質呢?毋庸置疑,互聯網已經大大突破了傳統醫患合同的時空范圍。從空間上看,醫療服務不再局限于醫院;從時間上看,也不再局限于醫患面對面的即時性。
在上海市海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曄看來,醫生通過互聯網提供醫療服務,無論是以咨詢方式還是診療方式,都只是文字游戲而已。任何咨詢、診療,都要符合醫療常規、規范,都要以患者的健康利益優先。他具體分析指出,醫生通過互聯網為患者提供遠程服務,無論是咨詢還是診療,都符合要約與承諾的基本要件。如,一個特定患者對有資格的網上醫生提出看病的請求,這即是一個要約,而一個有資質的醫生對特定患者的看病請求作出一個回復,即構成一個承諾,承諾完成雙方即構成一個醫療服務合同,受合同法和相關醫事法律的約束。任何一方違約,都可能承擔違約責任。而如果在履行這一醫療服務合同過程中,造成了特定患者的人身損害,還可能構成侵權責任。
“如何提供服務,本質上是醫生自己的執業權利,應由醫生和患者在服務過程中,根據患者提供的疾病信息、醫生的專業知識自行決定,他人無權干預。如果發生違約或侵權,依法處理就是。”劉曄認為,互聯網下的醫療義務或診療規范的具體內容,與傳統門診、住院的醫療義務有何異同,需要在實踐中通過案例一步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