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稱為“浙江就業性別歧視第一案”的應屆女大學畢業生黃蓉(化名)訴新東方烹飪學校案一審宣判。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認定新東方烹飪學校存在性別歧視,并且要求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該案起因為黃蓉在應聘新東方烹飪學校文案職位時,多次因“限招男性”的規定被拒,她于是在今年7月份向西湖區法院提起訴訟。
男女平等就業,該如何實現
如何看待該案的判決結果?當前造成就業性別歧視的原因有哪些?該如何解決?記者為此采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就業性別歧視并非個例
“該案是第一起以判決方式認定的就業歧視案件,具有標志性的意義。”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劉明輝對記者表示。而就在去年,“就業性別歧視第一案”——曹菊(化名)狀告巨人教育一案也曾引發公眾廣泛關注,后該案以調解結案。
“相比調解,判決對公眾更有教育意義,對雇主的行為有威懾和指引作用。”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劉小楠說。
黃蓉在求職過程中所遭遇的性別歧視并非個例。據全國婦聯婦女發展部一項調查顯示,56.7%的被訪女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感到“女生機會更少”。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除在招聘公告上直接寫明類似“僅限男性”的顯性歧視外,隱性歧視更多,也更難以防范。很多用人單位在簡歷篩選、面試等環節就把女性自動“屏蔽”掉了。不僅如此,女性在工作過程中也往往會面臨著工資、福利、晉升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
多因素導致女性難以平等就業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等一切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充分表明了執政黨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高度重視促進性別平等。2011年和2013年,國務院還先后印發通知,提出要“及時糾正性別歧視和其他各類就業歧視”。
“可以說,反對就業性別歧視和促進機會平等的法律政策框架已基本建立起來。”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研究員馬冬玲表示。
既然就業性別歧視在我國被明確禁止,為什么長期以來該現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呢?
馬冬玲認為,主要原因是相關法律政策的社會性別敏感和可操作性還有欠缺,例如對就業性別歧視缺乏明確定義、勞動監察執法缺乏配套規定、訴訟中缺乏相應的案由規定等,這些都削弱了法律適用和司法救濟的效果,導致面對頻繁發生在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違法行為,相關部門難有作為。此外,決策者和執行者內部也對勞動力市場性別歧視的政府監管存在一些爭議,無法理直氣壯地采取行動。
劉小楠認為,法院不愿意立案并做出有利于受害人判決也是一項重要原因。“有些法院考慮到此類事例太多,受理此類案件后,會導致案件激增,法院難以招架。”
“目前我國尚沒有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太低,對其沒有威懾作用。求職者除了金錢上的損失外,還有時間精力的損失,并且擔心被用人單位列入‘黑名單’,覺得得不償失。”劉明輝表示。
消除歧視需要政府盡責
“上述兩個案例出來后,大部分就業歧視現象會轉移到地下,這樣求職者應付起來將更加困難。”劉明輝不無憂慮。
“消除就業性別歧視需要多管齊下,但政府的責任將是最重要的。”馬冬玲認為,無論是制定和完善法律政策框架、對用人單位的監管、與再生產活動相關的公共社會服務的投入還是營造平等的社會環境,都離不開政府。
從世界范圍來看,有些國家已經出臺反歧視基本法,建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反就業歧視局等專門機構來處理就業性別歧視糾紛。“希望我國出臺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明確就業歧視的定義、標準、分類、排除條件、抗辯事由、處罰措施等,保障受侵害一方的權益。”劉小楠表示。
劉小楠介紹了一些國家預防和認定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方法。比如,一些國家要求招聘廣告要詳細具體,法院可以此作為審理依據。有的國家要求廣告發布渠道必須是中性的,男女都容hr369.com易獲知,像以男性為主要讀者的足球、汽車類雜志,就不適合發布招聘廣告。另外,國外的應聘簡歷上很少有性別、年齡、民族、婚姻狀況等與求職無關的內容,如果招聘廣告上要求填寫,或者面試時考官問到了,都可能構成歧視。
用人單位歧視女性求職者的很大原因在于生育問題。很多女性大學畢業生進入工作崗位后,往往面臨著結婚生子的問題,這將給用人單位帶來很大的“負擔”。而現行制度設計得不合理,則加重了企業的這一“負擔”。
劉明輝舉例,生育保險制度的初衷是分擔用人單位生育成本的,而現行制度設計本身沒有讓政府兜底,如果生育保險基金不足,就要提高繳費率,增加企業成本。劉明輝建議,生育保險基金由政府兜底,加強覆蓋面,讓產前檢查、產假工資等都可以順利報銷。“生育是有社會價值的,應該由全社會來承擔。”劉明輝認為。
平等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題詞之一,其中也必然包含男女平等。馬冬玲認為,倡導和推動包括性別平等在內的平等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表現。在強資本、弱勞動的現狀下,只有依靠政府這一“有形之手”對市場這一“無形之手”加以節制,才能讓勞動者的主體性得以彰顯,避免出現工具手段僭越人這一最終目標的現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