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人員辭職3年內不得任職原管轄企業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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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關總署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海關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實施辦法》(以下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完善海關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任職)管理制度,筑牢從嚴管理干部的制度“防火墻”。
海關人員辭職3年內不得任職原管轄企業
《辦法》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海關總署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3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辦法》明確,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3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總署人事教育司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總署人事教育司按規定審核后方可兼職(任職);退(離)休3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總署離退休干部辦公室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總署離退休干部辦公室按規定審批并征得總署人事教育司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辭去公職3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事先向總署人事教育司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總署人事教育司按規定審批備案。
凡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海關總署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凡按規定經批準到企業任職的海關總署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或者參公管理人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
《辦法》要求,要加強對海關總署管理的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海關總署管理的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總署人事教育司或總署離退休干部辦公室。上述兩部門要加強對報告內容審核,一旦發現有取酬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在審批或審核海關總署管理的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任職)時存在違規行為的,要嚴肅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責任。海關總署未列入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含領導成員及內設機構負責人),按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在本單位出資企業兼職,對于兼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且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任職)。